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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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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江苏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
2、科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在江苏的中央部委属高校。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二、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五条 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
3、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5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6%。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
4、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三、名额分配与下达第七条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资助比例,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省财政厅、教育厅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向地处苏北地区的高校适当倾斜。四、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
5、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要由班级、院(系)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选派专门人员组织分层评审。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专业学生给予适当倾斜。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
6、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5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7、1)。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院(系)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资助名单(格式见附表2)报省教育厅备案。五、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金资金,并落实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资金,于每年9月1日前下达当年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五条高校收到国
8、家助学金经费后,应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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