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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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免办工作,国家认监委开发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根据广东局粤检认函[2009]1588号文件的要求,自2010年01月01日起,我局将全面启用CCC免办管理系统,对于中山辖区企业在广东局辖区口岸进口产品的免办工作,请申请人登陆系统(http://mb.cnca.cn:9080/CCCmianban/)进行网上申请,中山局负责审批,并出具《免办证明》,以方便企业办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系统概况由国家认监委开发启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CC免办管理系统

2、)可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最低资源,最大效率来实现CCC免办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异地监管等全流程业务的联合监管。这为企业办证带来实在的便捷。2.全面使用CCC免办管理系统的时间2009年12月23日起,中山局认证监管科可网上受理和审批本辖区CCC免办产品最终用户的免办申请。2009年12月31日前为过渡期,申请人可按照原申请方式,即在广东局行政审批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由广东局受理和审批;也可网上申请,由中山局认证监管科负责受理和审批。2010年1月1日起,中山辖区全部实施CCC免办申请网上审批。3.CCC免办管理系统使用指南免办系统服务器地址:http:

3、//mb.cnca.cn,进入“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页面后,点击企业用户使用,进入登录、注册页面,点击右边的“下载使用文档”可以查看或打印使用手册。按使用手册的说明进行操作。提交免办申请后,可从“申请列表中”查看该份申请的受理情况,对于“状态”栏为“发通知”,可点击“对比材料通知”查看纸质材料对比通知,并按通知求要的时间提交纸质申请文件;对于“状态”栏为“已发证”的单据,点击栏中的“证明”查看免办证明,并带相关证件到中山局认证监管科领取免办证明。4.对免办产品的管理要求企业应明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免办产品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有效

4、实施,以确保免办产品从进口、存放、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等各个环节管理的可追溯性。企业对免办产品需改变用途或做最终处理(如退运、报废等)的,应事先报经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核准。如有丢失等异常情况也应及时报告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5.检验检疫局对免办产品的监管中山检验检疫局将利用CCC免办管理系统的“用户信誉及违规管理”功能,逐步对申请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不定期对免办产品进行后续监管,监管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在免办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随时到中山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科或电话咨询。联系人:陈桃潘晴联系电话:0760-888

5、8731988887263传真:0760-88887263E-mail:chentao@zs.gdciq.gov.cn中山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须知第一部分免办证明基本常识免办证明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列明的免办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免办证明》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6、);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注:《免办证明》涉及的产品不包括旧设备、旧零部件等旧产品。《免办证明》的申请符合以上条件,且研发/测试、生产线、维修单位/最终用户、商展公司、整机生产厂——在中山辖区的,可向中山检验检疫局提出办理《免办证明》申请;——不在中山辖区的,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对于条件8(即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原在中山辖区内适用的免办旧方式(即申

7、请人凭认证监管科在申请表上认定在进口口岸办事处直接验放),按照广东局粤检认函[2009]1588号文件的要求,201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均采用认证监管科网上受理、审核、出证、口岸办事处凭证办理报检及核销新方式进行,但原认定依然有效至申请人合同有效期截止。——办理《免办证明》不收费。申请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核条件与说明》《免办证明》的使用——以第8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与海关手册有效期一致(电子帐册有效期为1年),其他条件办理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企业凭《免办证明》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报检手续。口岸检验检疫

8、部门将对《免办证明》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并收回已使用完毕的《免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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