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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社会学农村研究毕业论文 农村财产主体的变迁轨迹及改革取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社会学农村研究论文题目:农村财产主体的变迁轨迹及改革取向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以承认独立的经济利益、财产权利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其实就是农村财产主体变迁的过程,也是恢复和重建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过程,肯定经营主体独立的经济利益(其核心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对协调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改革和完善财产制度具有根本意义。本文拟从农村财产主体的变迁轨迹,来谈谈当前农村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一、农村财产主体的变迁轨迹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
2、村财产制度几经变迁,农村财产主体经历了一个由多元化财产主体向单一化财产主体转变,又由单一化财产主体向多元化财产主体转变的逆向演绎过程,这两个过程都使农村财产关系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正因为有这两个逆向的演绎过程,两种财产主体和两种财产制度才有了一个横向的对比机会。(一)多元化财产主体向单一化财产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多元化财产主体向单一化财产主体转变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改造农民个人财产,建立公有财产制度的过程。这一过程有四个阶段,即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阶段。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组织
3、的集体劳动组织,是典型的多元化财产主体(1952—1955年)。这一时期农民拥有土地、耕畜和家具,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农忙季节临时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财产依然为农民个人所有,财产主体地位独立、超然,财产主体偏好与农民偏好高度一致。常年互助组已经积累了一些公积金和少量的公共财产,并集体购置了部分生产资料,农村公有财产制度开始萌芽,但仍以个人财产制度为主。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农民往往能获得劳动报酬和资本报酬,积极性很高,制度绩效明显。初级合作初时期(1955—1956年)。1955年10月《关于农业合作化
4、问题》报告所作的重要决议规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社员将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入股成为全体社员的共同财产,社员对入社的资产不再享有直接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占有处分权。但并没有丧失财产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已由具体的物的权利变为抽象的财产股份权利,也就是说,社员入社时放弃了土地等财产的直接使用经营权,而没有放弃这部分财产的最终受益权,财产权的实现形式由直接受益变为最终受益。初级合作社是典型的多元化财产主体,私人财产制度和公有财产制度共存,是财产的不同层次的权属,其中,集体财产是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对农民的无偿剥夺积累起来的,可以
5、凌架于个人财产主体之上的特殊财产主体,公有财产主体与私有财产主体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这种混合财产制度下,实行按劳分配,但是农民拥有集体财产的股份,也能获得少量的股份报酬,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决策权,有一定的经济民主。财产主体的绩效偏好与农民的绩效偏好基本一致。高级合作社时期(1956—1960)。1956年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高级农业合作社是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把社会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农民的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被强制集体化,财产无偿地转让给了集体,
6、成为物权与股权同一的集体财产主体,完全取消个人财产主体,限制个人财产。从此农民只有名义上的有财产和生产资料,农民也就由独立的财产主体褪变为失出了“自由”的社员。由于高级合作社的公有性质,国家目标函数会直接影响集体财产主体的行为模式,导致集体财产主体只服从和服务于财产终极主体——国家的战略需要,不太注意名义财产主体——农民的利益。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各种财产可以在集体这一主体内部实行“一平二调”。使单一的分配方式不仅取代了多元化的分配方式,而且单一的分配方式还被集体财产主体的单一性而扭曲,财产主体与农民的绩效偏好存在很大的偏差,生产效率低,农民被
7、固化在社区内,机械的劳动。农村人民公社时期(1960—1978年)。农村人民公社是在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严格实行单一的财产主体制度和单一的分配制度。《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规定:“人民公社现阶段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个人消费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集体成员人人都所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人都有,无异于人人都没有,因为每一个人都没有很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产生了三个方面的偏差。一是集体充当法律财产主体反而
8、导致主体缺位。而财产的真正主体或“名义主体”——农民,却因有了集体这行政主导倾向较强,不能很好表达名义主体意志的“法人代表”,因此,名义主体——农民的主体地位也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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