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名师精品商经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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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商法经济法编》商法编第一章公司法考点一:有限责任原则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法条】《公司法》(下称“本法”)第3、20条第3款1、“有限责任”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原则不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为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无限责任。2、有限责任原则虽然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实践中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越来越严重,现代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3、公司人格否认,又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制度只有当公司人格被

2、滥用时才适用,是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也就是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到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要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该制度目的是为了协调因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被滥用而导致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失衡。4、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情形下,要由股东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确立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考点二:公司的担保【适用法条】本法第16条。【法条链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

3、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公司担保是公司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其要点为:1、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2、担保决议作出的机关: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4、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对外担保的数额:此为公司自治内容。是否限制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由公司章程决定。4、担保时对表决权的限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考点三: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公司法》第22条就决议的无效和撤销作出了分类。无效的决议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可以撤销的决议不具有溯及效力。在判断决

5、议无效或者撤销时,需要辨别导致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具体是指:1、决议无效: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2、可撤销决议之一: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3、可撤销决议之二: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4、可撤销决议之三: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5、提起撤销权人:股东6、无效或撤销,只能以诉讼方式提出,并由法院裁决。考点四: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人数(重点记忆)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1—50人。(《公司法》第24、58、65条)2、股份有限公司(第79、80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人具有特定称谓,即

6、“发起人”。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资格等作出了限制:(1)人数:2—200人。该人数限制对所有股份公司均适用,取消了“90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商法经济法编》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的规定。(2)住所: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79条)(3)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是实质意义上的发起人。(第80条)(4)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章,是形式意义上的发起人。(第82条)(5)必须认购股份。发起人均为公司的首批股东。(第82条)考点五:

7、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符合法律规定1.公司的注册资本(注意领会)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为“认缴资本制”。(第26条)(2)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为“实缴资本制”。(第59条)(3)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为“认购资本制”。(第81条第1款)(4)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资本制度为“实收资本制”。(第81条第2款)2.出资期限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为分期缴纳。(第26条)2、一人公司,一次缴纳。(第59条)3、股份

8、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注册资本为认购的股本总额,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第81条第1款)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也即,发起人必须在公司成立前需要将资本全部筹集,不允许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第81条第2款)3.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相同的出资方式,即《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列举和概括式出资。《公司登记条例》将其细化,于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题例】甲、乙二公司与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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