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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3
《名誉权刑法和民法保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名誉权刑法保护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2 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
2、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必须要情节严重才构成诽谤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作出列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是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关于手段恶劣,即散布诽谤内容的手段,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用文字散布,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
3、法散布。为了达到使诽谤内容传播得广,使被诽谤人受打击大,而采用的手段,应可认定为手段恶劣。本案中被告人采用在工厂门口、政府门口、菜场门口、职工宿舍楼门口张贴大字报即为手段恶劣。关于后果严重,如造成被诽谤人自杀、精神失常、失去生活工作能力、神情恍惚而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应可认定为后果严重。关于影响很坏,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作者单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一、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二)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
4、、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四)具体的诉讼请求。(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六)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
5、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四、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五、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六、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
6、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的证据(网上无相关概况,但刑事证据是以下几种分类) ▪ 法定形式▪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陈述▪ 供述辩解▪ 鉴定意见▪ 检查勘验▪ 视听资料相关案例1、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0)张刑自初字第7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昕,1959年11月24日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淄博市中心医院感染科科长,现借调于淄博市卫生局医药科工作,住×××。 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高新长,1956年3月20日生,汉族,淄博市种子管
7、理站党委书记,住×××,系张昕之夫。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亦成,1951年3月2日生于桓台县,汉族,研究生,系淄博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住×××。诉讼代理人:王爱林,山东元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张桂荣,51岁,淄博市中心医院小儿科主任,住×××,系赵亦成之妻。被告人:李建学,1964年9月26日生于临淄区,汉族,中专文化,系淄博市中心医院科教科科长,住×××。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葛文周、王峰,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张昕、赵亦成以被告人李建学犯诽谤罪并造成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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