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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点击次数:312【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法规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颁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修正)【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9日(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
2、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
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
4、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
5、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第六条(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各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上的衔接进行协调;(二)对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者交叉作业时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6、时进行协调。前款所称的施工工地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发包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承包的,该施工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作为施工工地管理单位的,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适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未配备技术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承
7、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施工承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施工安全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
8、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从事电工、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