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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行政分析论文 2007年4月9日,子虚律师收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答辩书》。针对司法厅的答辩书,子虚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一为:“尊重并采信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审查或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该案被告人的判决,该判决不是对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对该案被告生效,而对无抗辩权、上诉权、申诉权的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效。因为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原理上讲,不可能让一个公民对法院认定的事实
2、无抗辩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②司法行政分析论文 2007年4月9日,子虚律师收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答辩书》。针对司法厅的答辩书,子虚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一为:“尊重并采信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审查或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该案被告人的判决,该判决不是对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对该案被告生效,而对无抗辩权、上诉权、申诉权的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效。因为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原理上讲,
3、不可能让一个公民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无抗辩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②司法行政分析论文 2007年4月9日,子虚律师收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答辩书》。针对司法厅的答辩书,子虚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一为:“尊重并采信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审查或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该案被告人的判决,该判决不是对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对该案被告生效,而对无抗辩权、上诉权、申诉权的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效。
4、因为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原理上讲,不可能让一个公民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无抗辩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②司法行政分析论文 2007年4月9日,子虚律师收到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虚拟省司法厅的《行政复议答辩书》。针对司法厅的答辩书,子虚律师提出了如下反驳意见: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一为:“尊重并采信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因为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审查或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生效的判决”只是对该案被告人的判决,该判决不是对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判决。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仅对该案被告生效,而对无抗辩权、上诉权、申
5、诉权的证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效。因为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原理上讲,不可能让一个公民对法院认定的事实无抗辩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案外人,当然没有权力和法律依据去否定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其中“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仅仅是诸多证据中的一份证据,而不是全部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六份证据有照片、有书证、有证人证言
6、,足以推翻判决书对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认定,司法厅不应视而不见。 ③、该判决书所涉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存在明显错误,即未通知作为证人的律师到庭质证,甚至在律师书面申请到庭质证的情况下,仍不让律师到庭质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规定。 ④、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尊重的是共和国的法律,比如前面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而不是存在明显错误的基层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的大法视而不见,而将后者当作
7、《圣经》去读,那就不是执法水平问题了,而是心态问题。没有一个正常的心态,当然会误读法律。 虚拟省司法厅答辩理由之二为:“子虚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据判决书记载,其动机是与法官搞好关系,据此,答辩人认为子虚律师构成行贿。” 子虚律师的反驳意见:①、在此,申请人是第一次看到“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之说。但不知什么行为才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为了让申请人诚服,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把“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加以说明,以便警示后人。申请人认为,如果真的有“行政处罚意义上的行贿”,那也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行为
8、人的行为构成行贿,也即符合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情节轻微,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而绝不应该是司法行政机关随意越权认定的行为。 ②、“与法官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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