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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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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物品井下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井下易燃物管理,预防矿井外因火灾,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主要针对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下井管理。第二条易燃物下井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审批单,注明名称、数量以及用途,并经过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下井,并在副井口信息站签字。审批单一式4份,一份生产科备案,一份安检科备案,一份机电科备案,一份跟随物料下井作为监督凭证。使用单位审批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副井口把钩工要认真把关,凡是没有经批准的审批单或下井易燃物与审批单不符的一律不允许下井,否则,分别处罚把钩工以及携带人各100元,并记“
2、严重三违”一次,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第三条安检科、生产科负责对井下用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监督管理;对不按要求操作、保管的对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第四条井下不准存放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油脂及油漆下井时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甲苯必须装入有明确标注的有毒有害易燃物品的专用瓶子中,并有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若当班未使用完,将剩余的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必须及时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升井时,安检员及副井口扒钩工签字后反馈到安检科、生产科与机电科备案的审批单一起形成闭合管理。凡是无专人押运或将剩余的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在井下存放的,处罚责任单位
3、负责人1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凡剩余易燃物升井单上没有安检员及扒钩工签字而升井的,对使用单位当班跟班队长处罚100元,对安检员及扒钩工处罚100元。第五条井下凡使用油脂、油漆、甲苯等易燃物的地点都应配有2台8kg干粉灭火器。凡是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的,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记“严重三违”一次;消防器材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并限期整改。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生产科2013年11月7日附件1消耗性易燃物品井下使用审批单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使用地点用途下井时间使用时间使用单位审批单位签字:生产科安检科机电科分管领导注:1、此表主要针
4、对消耗性易燃物(如油漆、油脂、甲苯)制定,2、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单进行下料,副井口扒钩工负责监督,下井物品与审批单不符的,严禁下井。3、使用单位制定专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采取好防护措施,其他人员严禁使用。4、剩余的易燃物由使用单位及时派专人跟踪上井。剩余易燃物品升井单物品名称规格单位使用数量数量剩余数量使用地点使用人升井时间当班跟班队长安检员签字扒钩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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