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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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区政府其他

2、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第七条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主要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行业规范,促进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组织物业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3、等。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第十一

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方式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12半数

5、,且与会业主人数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业主大会会议方为有效。前款所称与会,是指业主在表决票上签字确认并按规定方式交回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第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受委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

6、独立产权单位为一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三日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其他方式抄

7、送全体业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公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一)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二十条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

8、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指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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