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诉法律文书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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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非诉法律文书之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受李X、卢X的委托,就其与成都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事宜,以及与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房屋改造纠纷事宜进行法律分析,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法律分析仅基于委托人提供之下列书面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六,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  2、《补充协议》;  3、《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  4、《房屋改造委托协议》;  5、业主装修示意图。  一、本案当事人  出卖人:成都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买受人:李X,

2、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共同买受人:卢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房屋改造受托人:邯郸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以下简称“邯X公司”)  二、主要事实  XX年6月28日,委托人李玲、共同买受人卢刚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购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X区XX大道XX段XXX号“XX·春天公馆”X栋X单元X楼X号在建工程房,交房时间为XX年6月30日前,用途为住宅,住宅类型为普通,测绘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

3、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房米元,总价款345000元(大写:叁拾肆万伍仟元整)。共同买受人卢X占有份额50%,房屋付款方式为:委托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付首付房款元(大写:贰万元整),于XX年7月7日前付房款元(大写:捌万五千元整),余款元(大写:贰拾肆万元整)做公积金支付。按揭期限20年。  XX年6月28日,XX公司就房屋按揭、赠送面积、地下车位等原合同未尽事宜与委托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出卖人(XX公司)承诺与保证,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结构板、花池、飘窗

4、等不计价面积空间和阳台计半价面积空间,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备案,系合法专属空间……否则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本补充协议所附业主装修示意图为业主装修改造时的参考附图。  委托人在对所购房屋的户型图进行认真研究后认为,该房屋需进行局部改造施工,XX年6月28日,委托人与邯X公司第二项目部签订《房屋改造委托协议》,约定在该房屋所在楼幢交付后三个月内,为了交房后在交房标准外对所购房屋进行结构板建设,由邯一公司第二项目部免费为委托人实施房屋局部改造工程。  现委托人因结构板等赠送面积是否经房管局备案认可,对赠送面积是否一旦进行

5、装修即属于违章建筑,如何装修才不会是违章建筑以及怎样可以让XX公司减少房屋购买资金问题希望律师能提供法律意见,对此进行法律分析。  三、本案法律分析  1、开发商“赠送面积”手法揭秘  (1)“偷面积”  所谓“偷面积”就是利用商品住宅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尽量多设计一些既可以让业主利用,但又不计入销售面积或者只计算一半面积的居住空间(如阳台、入户花园的面积按50%计算;层高低于米的空间也不计入销售面积等),以提高单位使用率,让购房者觉得“物超所值”。偷面积实际是钻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空子,减少了建筑面积的套内平面面积,

6、这样一来,可以帮助开发商减少上缴税费,在楼盘营销时,更是可以利用“偷”来的面积送给买房者,以增加项目销售亮点。  (2)“违建面积”  部分开发商所“赠送面积”是通过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违章搭建起来的,具体操作手法是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再自行或通过购房者集体委托其指定的关联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造(即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委托装修改造协议,由购房者委托其指定的关联装修装饰公司“免费”装修改造,一旦涉诉便金蝉脱壳,违规主体还是购房者,导致购房者“被违规”),使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增大。  (3)“

7、侵权面积”  开发商对部分特定住户购房者所赠送的面积实际为业主共有面积,如承诺给顶层业主的顶层阳台、底层业主的地下室空间等,根据《物权法》规定,该部分空间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而非开发商所有。因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即便开发商赠送,在其他业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将可能被拆除。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委托人的陈述,本律师认定,XX公司给予委托人的“赠送面积”属于第(2)中情形,属于违建面积,一旦装修,即属于违章建筑。  2、层高不足不算面积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屋面积的预测由开发商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但竣工验收时,则

8、只能由房管部门下属的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按统一的测量法规口径进行面积认定,认定的面积为法定的产权登记面积。所以,实测的房屋面积一般不会出现问题。“面积陷阱”大多出现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米以上(含米)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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