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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篇一: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我国现行《宪法》与《地方组织法》》》称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行政诉讼 法}))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因此学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的理解认识是不统一的,主要有最广义论、广义论、狭义论三种解释。 最广义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然而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将行政法规和
2、行政规章从规范性文件中分离出来,赋予其独立的名称和高位阶的法律效力,明显区别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以最广义上的解释与现行立法相冲突,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 广义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定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政策,实施社会管理而依法制定的除行政立法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行政法学界多数人支持这一解释,并正在逐步达成这种共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篇一: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我国现行《宪法》与《地方组织法》》》称其
3、“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行政诉讼 法}))使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因此学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的理解认识是不统一的,主要有最广义论、广义论、狭义论三种解释。 最广义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然而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从规范性文件中分离出来,赋予其独立的名称和高位阶的法律效力,明显区别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以最广义上的解释与现行立法相冲突,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同。
4、 广义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定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政策,实施社会管理而依法制定的除行政立法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行政法学界多数人支持这一解释,并正在逐步达成这种共识。 狭义论则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这一理解并不太合理。因为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既具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权的还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所以,狭义论的理解并
5、不正确。 综上所析,本文采用广义上的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按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涉及不特定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可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是指没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政令。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主体,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其一,具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
6、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二,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但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因为它们不符合行政立法的法定标准。例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的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审议,经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并且使用“条例”、“规定”、“办法”等法定名称。国务院的文件如果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就不是行政法规.而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必须经具有规章制定权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7、经相应政府首长签署,以相应政府令发布。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是规章,而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其本身制定的行政立法,但高于其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 第二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广泛,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目前只有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18个较大的市和4个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享有规章制定权,其他数量众多的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规章制定权,只能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它们所制定的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调 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对于保
8、障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区别;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即二者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具有规范性、重复适用性等。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区别: 1.制定主体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