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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830(颁布时间)20111001(实施时间)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6号(文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2011年5月10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三章 城乡建设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
2、乡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3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建设管理是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和城乡管理等社会公共管理。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乡
3、镇和村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市政园林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水务、环境保护、交通、教育、卫生、工商、公安、民政、广播电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城乡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城乡规划第六条 城乡规划应适应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在建筑风格风貌、景观设计上,体现地方特点和苗族、土家族等民族特色。第七条 自治县成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县域内城乡总体
5、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草案;审查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临街(江)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调研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
6、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村民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九条 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
7、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标准以及上一层级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
8、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十三条 自治县应加强村规划,在村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集中。鼓励和引导村民保护、修建传统民居,彰显民族特色。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改善严重缺水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居民的生存条件,逐步将不适宜居住且难以治理地区的居民迁出。第十四条 在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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