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试述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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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试述罪与非罪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犯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今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标准来判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犯罪并不单单是一种法律问题,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行为是否被认定为犯罪,受着该国国家类型、立法当时的政治、经济形势、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法时代思潮的强烈影响,把握基本质应该从更深刻的,社会角度入手,评判标准也不应单是法律,还应将一定的历史、道德、甚至社会心理等因素纳入进来,基于此,笔者把犯罪分为法定之罪与自然

2、之罪。法定之罪即法律规定为犯罪,自然之罪即在一个社会状态中,某种行为成为人们心中所共认的犯罪行为,它不以法律的规定为评判标准,而是只要某种行为严重冲击了某种社会秩序,被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受到处罚即为犯罪行为,就将其归属到犯罪的范畴,而不问该行为是否被法律认定为是犯罪。从这一角度,罪与非罪可分为法定之罪与非罪,自然之罪与非罪。本文也正是从这一角度对罪与非罪的界限加以讨论。【关键词】:犯罪、法定之罪、自然之罪、罪的本质追溯犯罪的根源、深思罪何以为罪、把握罪的要素、便可以理解何为“自然之罪”。从根源上看,犯罪不是来源于法律,因为,在原始社会法律产生之前,便已有了犯罪。“存在先于

3、本质。”事物的性质作为一种存在,在人们认识它、然后为它定性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同样,罪在法先,无罪无法;侵害在先,防卫在后。国家产生后,为了打击、预防犯罪,维护公正、秩序,才制定刑法。所以,不能单以刑法是否规定为犯罪去评价行为罪与非罪,因为自然之罪的存在并不取决于是否被政府或公众认为是犯罪。每个社会都固有其特定秩序。与此相适应就形成了作为判断善恶基础的价值体系。该种价值体系在还没有法律出现的社会中,往往体现为一定的道德规范、道德观念、社会善恶心理、风俗或宗教思想,该社会也正是以这种手段去维护其内部秩序的规范、稳定。一旦出现某种悖乱,并超出了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或者说对社会

4、秩序造成的危害达到了一定或者严重的程度,这种行为就被认定为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构成自然之罪的关键便在于此。所谓自然之罪是从犯罪的本质,或者说是以社会标准对行为的评价。一行为纵使不违反法律,但只要它严重地危害了社会,它便构成犯罪;同样,行为虽形式违法,却实无危害,虽法律规定为犯罪,也不为犯罪,更不应负刑事责任,受刑罚处罚。鉴于对比,我们将法定之罪定义为刑法规定的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无法无罪,以法律作为定罪的主要标准,乃是法定之罪的主要特征。当然,因为刑法规定了罪行法定的原则,为了形式公正,在司法实务中应在自然之罪指导下,以法

5、律评价行为,正确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不枉不纵的刑法政策。一、自然之罪与法定之罪划分的理论基础及意义(一)理论基础与必要性将犯罪作此划分是有足够的理论支撑的。功利主义法学学者边沁指出:“根据讨论的题目不同,这个词的意义也有所区别。如果这个概念指的是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那么不论基于何种理由,犯罪都是被立法者禁止的行为。如果这个概念指的是为创建一部尽可能好的法典而进行的理论研究,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一切行为。”众所周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乃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以立法概念的依据无疑是社会危害性。基于这一点,笔者将犯罪

6、划分为自然之罪与法定之罪。另外,法学理论研究的任务是指导立法、司法工作。所以说立法、司法工作的科学化有赖于法学理论的发展进步。法律关于犯罪的规定要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保持其科学性、合理性,就应适时地、适当地转变其对各种行为的认识,以一定的标准动态地认定行为罪与非罪。笔者所作的上述划分,主要是表明哪些行为应被立法规定为犯罪或者哪些行为不应被规定为犯罪的层面上讲的。指导立法是这一划分的目的与存在价值。刑法理论中存在着普通法犯罪与制定法犯罪,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担忧都存在着不足。因为前一种划分在中国是行不通的,因为我国刑法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不允许依法理等做出判决。其次

7、,他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道德和专业素质,二者在中国当代是不具备的。“自然犯是指即使不由刑法规定的罪,行为本身就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非难。”“法定犯是指根据刑法作为犯罪处罚时才受到非难的行为。”但这种划分的“自然犯”的定义过于宽泛,没能将一般的违法行为与严重的犯罪行为区分开来。所以,笔者认为提出自然之罪与法定之罪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二)划分意义1、有利于进一步理解犯罪的概念、本质,并且可以进一步理解传统刑罚理论中关于犯罪三大特征之间的关系,明确他们之间各自在犯罪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2、这一划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对形势立法,尤其是对犯罪规定的指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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