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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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罪的客观表现为(1)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2)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来源。本罪是对行为人“拒不说明” 财产来

2、源的不作为行为的惩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在本罪犯罪构成中不具有意义。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注意三个问题。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倍受指责,说其在客观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保护条款,同时,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从未单独适用过,成了贪贿罪的附带罪名。司法实践现状暴露出本罪在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其前置制度建议上的不健全。因此笔者建议对刑法第395条从犯罪主体上、客观方面作适当修改,增加罚金附加刑,增加法定刑档次。关于制度完善方面,建议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坚持党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

3、督相结合的策略,只有这样,都能使本罪成为打击腐败行为的一把利剑。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制度建设 反腐败 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反腐倡廉呼声日益高涨时立法者出于反腐败的功利而设置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目的是司法救济,是为了补救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又规避法律、毁灭证据等掩护行为而导致大量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为了防止形成司法漏洞而设置的一个罪行。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表露出其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前置制度建设上的不健全。因此,笔者提出了一些立法方面和制度建设方面的

4、建议,以期使本罪与其他贪污贿赂罪一样能够成为打击腐败行为的一把利剑。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特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现行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据此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达到十万元以上,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

5、罪名渊源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97年刑法修订时予以吸收,除将原补充规定“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修正为“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外,其他文字未作调整,并且归入97年刑法第八章贿赂类犯罪。(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腐败官员难以逃

6、避裁判。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该罪出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1]2、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及其特征客观方面表现为:⑴必须是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如果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虽然超过合法收入,但不是明显超过,差额部分不属于“巨大”的,则不构成本罪。⑵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这也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缺少的条件。即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公开合法

7、收入的财产或支出,而且又不能说明或不如实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如果检察机关经过艰苦细致的侦查,尽了最大的努力,调查核实了一切已知的线索和疑点,不能查明行为人的差额部分财产系通过何种犯罪行为所获得,而且对行为人所作的说明进行核实,证明其虚假,行为人又拒不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刑法第395条第一款的规定,推定其差额部分财产为”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如果检察机关查实了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犯罪处罚。对于本罪的客观特征

8、,理论界素有争议,主要表现在“持有型犯罪论”和“不作为犯罪论”之间的分歧。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持有型犯罪论”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持有非法的巨额财产”是刑法惩罚的对象,“不能说明”是随附情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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