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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隋朝法律制度特点 篇一:隋朝法律制度概况 隋朝法律制度概况 (公元581—公元618) 一、隋初立法指导思想。 隋文帝杨坚汲取北周法度无常、导致“上下愁离”、“内外离心”、政治腐败而亡国的教训,深感执政必须宽简刑罚,以常法治国,才能笼络人心,稳定社会。因此,他即位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革,尤其是摈弃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他认为:“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以,“枭首轘身,义无所取”。鞭刑也是“残剥肤体,彻骨侵肌”。因此,他主张“枭轘及鞭,并令去也”,即废
2、除各种酷刑。他还说:“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目甚多,“备于简束,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他以行“仁政”相标榜,删除“苛惨之法”,在《开皇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废除了除绞、斩以外的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二、隋朝主要立法活动 隋朝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制定《开皇律》。鉴于北周法律“比于齐律,烦而不要”,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下令修律,“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同年十月,“始行新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史称《开皇律》。第二次是制定《大业律》。隋炀帝继位后,“以高祖禁网深刻
3、,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即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予以重修,于大业三年(607年)完成,史称《大业律》。 三、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开皇律》系统总结了汉魏两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篇章体例定型化。《开皇律》斟酌《法经》以后历代法律篇章结构的演变,采用《北齐律》12篇体例,但调整了篇目内容,并做了篇名改定。如把“禁卫”改为“卫禁”、“婚户”改为“户婚”,强调对皇帝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和对户籍、田制和赋税制度的重视。把《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两篇,并将其移置到最后。删去
4、“毁损”一篇。确定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为各篇篇名。《隋书·刑法志》评价为“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第二,五刑法定化。《开皇律》规定了五种刑罚,从重到轻排列为死、流、徒、杖、笞,共分二十等。其中死刑分为斩、绞两等;流刑为流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分别服役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为一年至三年分五等;杖刑为六十至一百分五等;笞刑为十至五十分五等。此外,“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各等刑罚以铜赎罪明码标价。新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第三,区分公罪与
5、私罪。为保护和调动官吏为国效力的积极性,《开皇律》首创“公罪”与“私罪”的区分,对犯公罪者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在以官当刑时,公罪比私罪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第四,完善官僚贵族特权制度。《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八议”、“例减”、“听赎”、“官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第五,确立“十恶”制度。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更加明确了刑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比较“重罪十条”,
6、“十恶”的变化有二:一是将叛、降两条合并为谋叛一条,同时增加不睦一条;二是将反逆、大逆、叛三条前分别加一“谋”字,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谋指预谋,即不待犯罪行为实施,在预谋阶段就予以严惩。这反映了统治阶级司法镇压经验更加成熟,术语更加严谨。 隋代两则案例:刑部侍郎辛,尝衣绯,俗云利于官,上以为厌蛊,将斩之.。绰曰:“据法不当死,臣不敢奉诏。”上怒甚,谓绰曰:“卿惜辛而不自惜也?”命左仆射高将绰斩之,绰曰:“陛下宁可杀臣,不得杀。”至朝堂,解衣当斩,上使人谓绰曰:“竟何如?”对曰:“执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释之。明
7、日,谢绰,劳勉之,赐物三百段。 时上禁行恶钱,有二人在市,以恶钱易好者,武侯执以闻,上令悉斩之。绰进谏曰:“此人坐当杖,杀之非法。”上曰:“不关卿事。”绰曰:“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人。岂得不关臣事!”上曰:“撼大木不动者,当退。”对曰:“臣望感天心,何论动木!”上复曰:“啜羹者,热则置之。天子之威,欲相挫耶?”绰拜而益前,诃之不肯退。上遂入。治书侍御史柳复上奏切谏,上乃止。 (二)《大业律》的主要内容 《大业律》将体例改为18篇,删除“十恶”之名,但仍保留其中的八条内容,并减轻对某些犯罪的处刑。不过,隋炀帝并不认真
8、实施《大业律》,只是作为一种装扮而 已,甚至曾下令:“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奏闻皆斩。”完全抛弃刑律规定,实行严刑重罚,且死刑无须奏报,杀戒大开。隋炀帝恣意横行,自毁法制,终于激化社会矛盾,导致了隋朝的灭亡。 篇二:隋朝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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