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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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2、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 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

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4、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环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市政工程管理、建工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

5、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与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废弃物、垃圾、粪便的收

6、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要安全、美观。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地范围内经营或

7、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  临街店铺不准越门出摊占道经营。  不准在城市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  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必须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并按照

8、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部门应负责维护和保持所需各项临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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