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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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基本条件才可获得奖励扶助金:福建省卫计委公布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则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发放。部分失独家庭可以据此获得政府补助。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

2、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一、为维护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发放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3、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已婚育妇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常住地不明确或者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四、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二)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证;  (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相关阅读:  

5、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更好地落实夫妻双方失业或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XX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除医院出具的不适应症外),双方均持有《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城市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前款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1、夫妻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 

6、 2、女方是农业户口嫁入本区的,享受全额独生子女奖励费;  3、女方户籍在本区且常住本区,男方为农业户口的,其奖励费按本区标准支付一半;  4、夫妻双方符合条件且户籍在本区内,但在生育子女时不属于本区管理对象(即属生后迁入)的,需由原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享受奖励费情况证明,并提供购房产权证。  (二)夫妻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发放。  1、奖励对

7、象子女于XX年9月1日后出生的每户一次性发给500元的奖励费(XX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按原规定给予奖励);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奖励费。  (一)属于XX年9日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双方均持有《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城市居民的:  1、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审批表》;  2、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

8、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等相关材料报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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