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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9
《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TheNon-RightActionofDisposition ——withananalysisofArticle1oftheContractLaw 「内容提要」作为“法学上的精灵”,无权处分的理论魅力在于其与法律行为、合同效力、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关联。本文从开放的视角,检讨了《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并积极探索对其制度完善之路。 「英文摘要」As“spiritofthelaw,”thetheoreticalpowerofthenon-rightactionofdispositionliesinitscloseasso
2、ciationwithciviljuristicacts,theefficiencyofthecontract,thEillegalprofitsandbonafidearticleinanopen-endeddimensiondiscussesaboutthenon-rightactionofdispositionregulatedinArticle1oftheContractLaw,whileproducingtheauthor‘spersonalviewpointofperfectingthelaw. 「关键词」合同/处分/法律行为/善意取得/不当得利 contract/
3、disposition/juristicacts/bonafidegains/illegalprofits 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作出了规范,但在具体设计这一规范时,《合同法》的数个草案与《合同法》的最后规定并不完全统一,学者意见更是众说纷纭。鉴于无权处分行为的复杂性,不能将《合同法》第51条作为盖棺论定的结论,而应当遵循其确立的基本精神,积极探索对其制度进行完善之路。 一、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判断 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的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处分行为则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作为核心效力
4、要件。在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情况下,擅自出卖者与第三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并非处分行为。所谓无权处分,不是无权出卖他人之物的事实,而是基于该买卖合同所展开的物权移转。我国台湾民法采物权行为理论,但其“最高法院”最初却将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作为无权处分,通过一系列判例的变迁,形成了今日“最高法院”的基本观点:前述买卖合同非为无权处分,并非当然无效。基于买卖合同所进行的物权移转、变动,构成无权处分,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需要真正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能发生效力。笔者认为,台湾“最高法院”这种前后立场的转换,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1.根据物权行为理论,擅自出卖他
5、人之物的合同是负担行为,本来就不以出卖人具有处分权为要件,既然作为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在别的方面没有瑕疵,其效力当然就不受影响; 2.如果将买卖合同作为效力未定合同,需要权利人追认或出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才发生效力,则对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甚为不利。因为,在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出卖人事后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第三人非但不能获得物权保护,甚至也不能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只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获得有限的救济,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效果远不如违约责任; 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出卖人并未现实地拥有合同标的,而是在合同签定后才积极组织货源。如果否定这类合同的效力,无异于
6、市场交易都必须是现货交易,市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被牺牲怠尽; 4.出卖他人之物,在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出卖人又不能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将导致履行不能。而此之履行不能,于合同缔结时即已发生,显然为自始不能。又因此种履行不能是就出卖人而言为不能,并非对一切人皆为不能,故为主观不能。根据通常的见解,自始客观不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而自始主观不能并不当然影响合同效力。〔1〕故只要前述买卖合同另无瑕疵,应当有效。 非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 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情况下,采纳统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所谓的物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债权行为的履行。因此,擅自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本身构成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的这一本
7、质,决定了其在非物权行为模式下的效力状态为效力未定。对此,笔者特作如下分析: 1.由于不承认物权行为,物权变动成为债权合同的当然效力。如果在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情况下,即使权利人拒绝追认,也肯定合同的效力,必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违反民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2.毫无原则的使所有基于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也违背人们通常的法律感情和法律意识,引发人们对法律的反感甚至抵制。而且极有可能鼓励和纵容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之行为,扰乱社会交易秩序; 3.将无权处分行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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