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其它相关毕业论文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风险与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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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证券金融其它相关论文题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风险与制度缺陷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权利。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由美国NewYorkErie铁道公司于1843年首次发行,但此后的100多年里

2、没有得到市场的认同和重视,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极度通货膨胀使得债券投资人开始寻找新的投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此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于此后30年在全球迅速发展起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首先,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息率,并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这就意味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虽可以享有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与股票投资者不同,他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不能获取股票红利,不能参与企业决策。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

3、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企业“或有负债”,在转换成股票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然属于企业的负债资产,只有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以后,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才等同于投资股票。一般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总是低于同等条件和同等资信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人转换股票的权利,作为补偿,投资人所得利息就低。  其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股票期权性质,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选择权的含义,也就是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转换权,持有债券到期。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

4、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的特征,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  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集债权与期权于一身的证券衍生品种,对投资者而言,具有上不封顶,下可保底,到期偿债付息的功效;对发行人而言,具有不会立即对正股权价值构成稀释和可转换成公司股票,减轻企业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是一种相对安全快捷的融资渠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状况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长达4年之久的单边下跌走势,沪深两市跌幅超过50%,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价已跌破净资产。据统计,截至2005年6月30日,沪深两市29只可转换

5、公司债券中有24只转债正股价在转股价下方运行,占可转债总量的82.76%;有7只转债正股价已跌破净资产,占24.14%;有4只转债转股价低于或等于每股净资产,占13.79%(详见附表:沪深两市可转换公司债券数据统计表)。  另据近期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但根据已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股票开盘情况,其股价都有一个自然除权的过程,而所有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在其发行时也未预料到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会是以送股方式

6、进行,在其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均没有关于此类情况的转股价向下调整约定。也就是说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其转股价不作调整。因此,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股价的自然除权,正股价将进一步下降,市场形式将更加严峻。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制度缺陷  2005年5月18日,华菱管线发布公告称:“因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95%,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转股价格从5.01元修正为4.50元,此次转股价格的股权登记日为5月18日,当日公司可转债转股停止1天,5月19日开始恢复转股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进行转股。”随后就有5家持有华菱转债

7、的机构联合要求华菱管线公司按照约定条款对转债进行回售,由此引爆了华菱转债回售风波。根据华菱转债的回售条款规定:“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股票收盘价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以面值107%的价格回售予公司。”华菱转债修正转股价的公告正是在其股价满足回售条件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发出的,当日停止转股一天,正股继续交易。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停止转股一天的5月18日是否属于连续15个交易日内。  前述转债风波的出现,充分暴露出当前可转债市场存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  1.相关法律法规对部

8、分转债条款缺乏约束力。如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只规定了转债发行人和持有人每年分别有—次赎回权和回售权,对回售期的长短未明确规定。这就使得转债发行人为了博得市场的认可和投资者的青睐,顺利地募集到资金,对许多条款设计过于宽松,重视了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却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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