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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8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1980年3月3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处理来信来访,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组织联系群众、了解情况的一条渠道。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恢复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发扬民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0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对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及时地作出恰当处理。反对漠不关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
2、 第三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 第四条 处理来信来访,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专人负责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大家动手,层层负责,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 第五条 党员和群众向党的各级组织揭发、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或申诉自己的问题,是党章和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切实的保障。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来信,不准以任何借口对来信来访人打击报复。严禁利用来信来访诬告陷害他人。第二章 职责和范围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和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认真处理有关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领导反映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是: 一、反映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二、反映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三、反映各级党组织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的情况和问题。 四、党员、干部对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反映对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转办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要求,对组织部门处理的有关党
4、籍问题的申诉。 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人事方面的申诉和要求。 七、对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和其他需要组织部门处理的问题。 不属于组织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应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如有需要组织部门协同办理的,要积极主动地予以协助。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
5、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 第八条 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凡属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地、认真地予以平反或纠正;对于文化大革命前的问题,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按照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凡要求合理,按政策能够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地、尽快地解决;要求虽然合理,但目前还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地进行解释;要求过高
6、或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揭发反映的重要问题,要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组织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 第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不能推拖,把矛盾上交。对于上级批示交办的案件,要及时办理。遇到阻力和困难,应向党委或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上级组织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对于应该解决而顶着不办的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采取多种方法直接办案。对于重要案件和久拖不决的案件,应派人下去,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调查,就地解决问题。也可以请有关
7、单位派人携卷上来,共同研究,统一认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一级组织部门把来信来访处理好,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县一级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县一级组织部门应该做到多办少转。凡是需要转请有关部门或下级处理的,一定要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在调查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排除派性等各种干扰,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的复查结论或处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允许申辩。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处理决定提出的正确、合理意见要采纳,不合理的意见,应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恰当,本人仍不同意的,可以根据事实予以结
8、论,允许本人保留意见。处理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十三条 对上级要报处理结果的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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