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管制】废除管制的依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管制】废除管制的依据 管制,是我国的独创,是指限制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但是,从目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来看,管制的存在和发展面临一系列的困境。主要表现在: (一)管制的存在不利于刑罚体系的协调性 管制是限制罪犯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在主刑中是最轻的刑种。它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期限也是较短的,但是其期限却比其更种的拘役要长。因为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根据拘役1日折抵管
2、制2日的规定,将管制折算为拘役的刑期后还是比拘役的起点刑期和最高刑期要长。 (二)实践中管制适用的比较极低 虽然目前刑法有80多个条文、110多个罪名规定了管制,约占罪名总数的1/4,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管制适用的比较极低。据XX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数字,XX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共计73035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单处附加刑的有14275人,占% 据XX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数字,XX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共计752241人,
3、其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54429人,占%;判处管制的有12553人,占%;单处附加刑的有16538人,占% 据XX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数字,XX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共计829238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84366人,占%;判处管制的有14604人,占%;单处附加刑的有19575人,占% 从三年的情况来看,判处管制的人数都不到全部给予刑事处罚的总人数的2%,并且均低于单处附加刑、适用缓刑的比例。为什么如此低的比例,其存在的实践基础又何在? (三)管制执行困难,特别
4、是在偏远的农村和山区 管制是不予关押的刑罚方法。罪犯被判处管制后,不是收监执行、剥夺人身自由,而是由公安机关在监外执行,由社会考察。当一个罪犯被判处管制后,实际执行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偏远的农村和山区,其执行就更加困难,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督也只有流于形式。 (四)管制的存在不能克服不同自由刑并罚产生的困境 管制的存在不能克服在实行数罪并罚时,判处管制和判处拘役或者判处管制和判处有期徒刑如何实行并罚的问题。不同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在理论上有吸收说、折算说、分别执行说、折衷说、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有限制的酌
5、情分别执行说,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2月16日、1958年4月7日、1963年7月27日、1981年7月27日的多次复函中反复指出:管制的性质与拘役、有期徒刑不同,属于不同刑种,不能换算,应当先执行有期徒、拘役,在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但是分别执行是社会效果明显值得认真思考。 (五)管制的产生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及其特殊的适用对象 管制在我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存在,但是“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最初只对某些反革命分子和贪污分子适用,后来也逐步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建国后一个时期,管制在我国曾既作为刑罚,又作为行
6、政处分而存在过,因而法院和公安机关均可加以适用,这就难免会使管制的适用发生混乱现象。虽然1956年国家就正式明确管制只能由法院判决适用,但实践中这种混乱并未完全根除。特别是‘文革’期间,公安机关,甚至某个工作组、专案组、驻对干部都可以随意宣布对公民实行管制,而且没有期限限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也损害了管制的作用 (六)检察机关对管制执行的监督没有真正行使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的执行行使检察监督权,但是由于管制是开放性刑罚,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的对监所展开的,对不在监所服刑的管制罪犯来讲
7、,检察机关既不能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在正确履行职责,也不能监督罪犯实际服刑的状况,包括其应当享受的权利是否遭到了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