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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河北省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颁布时间】2010-6-29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25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 2010年6月29日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舒适、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2、促进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和社会进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规划、建设、爱卫、环保、房管、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城市市容
3、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城市意识、环境意识、公德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4、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卓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下列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九)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6、。 对临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邢台市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重点加强临街责任区管理,对临街责任区责任人签订门前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三包”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容貌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美
7、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每年清洗一次或每两年粉刷一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及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阳台应全封闭,窗外和屋顶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三)临街建筑物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四)沿街残墙断壁和破损设施,产权人或者责任人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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