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差假管理(102032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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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職員差假管理(1020326修正)一、承辦單位:人事室考訓組(第二組)二、承辦人員:劉映君(1030416)三、聯絡電話:33665942四、申辦時間:經常性業務五、法令依據:(一)教師請假規則(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三)勞工請假規則(四)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五)國立臺灣大學差勤管理實施要點(六)其它相關釋例規定。六、注意事項:(一)相關系統網址1、臺大教職員出勤及國內差假申請系統位置:位於本校myNTU(https://my.ntu.edu.tw/)→個人→教職員專區→到勤差假申請/簽核。登入帳號密碼:為本校計資中心之email帳號、密碼。2

2、、自然人憑證簽到退刷卡系統https://my.ntu.edu.tw/SignIn/index.html(二)請假或出差應填具申請單,經核准後始得離校。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1、請事、病假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累計8小時為1日,休、娩、陪產、婚、喪等假以半日為登記單位。2、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2日(含)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三)核假授權規定:(96年5月22日第2481次行政會議通過)1、二級主管以下教職員:未滿6日者,由各系、科、所、組等二級單位主管決行;6日以上者,由各院、處、館、室

3、等一級單位主管決行。2、二級主管(指各系、科、所、組等二級單位主管,教師兼任以上主管者亦同):由各院、處、館、室等一級單位主管決行。3、一級主管(指各院、處、館、室等一級單位主管):維持由校長決行。4、延長病假、公傷假:維持由校長決行。(四)因業務需要經主管指派加班者,應事先填寫加班指派單1、週一至週五下午下班後之加班,以同仁實際上滿9個小時後之時間為起算,每日以不超過4個小時為限,週六及假日則核實報支(以小時為單位)。2、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簽退紀錄;如未依規定簽到退者,應於加班後翌日填報「國立臺灣大學職員出勤漏未簽到退證明單」,以資證明。無簽到

4、、退紀錄者,不得申請加班補休或報支加班費。3、為撙節加班費支出,同仁加班應儘量以補休方式辦理,並於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如確因公務無法補休者,應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後,始得報支加班費。4、各單位對於加班費之請領應嚴格管制,並由人事室加強查核,如有虛報或浮濫情形,嚴予議處。(五)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1、編制內之正式公務人員當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該14日內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1)應休假日數(14日)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

5、費,未休假加班費於年終時辦理。(2)應休畢日數以外(15日以上)之國內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600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併未休假加班費結算。(3)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全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16,000元為限,應休假日數未滿14日者按比例核發,每日強制休假補助費為新臺幣1,143元。2、約用工作人員當年度具有14日以下特別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特別休假資格者,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每年應休假日數以外之特別休假,當年未休假者,得累積保留至次年及第三年實施,並應於第三年全部休畢。具有特別休假之約用人員得

6、核給特別休假補助費,在不低於法令規定下,其標準得視用人經費準用編制內職員強制休假補助費最高支給二分之ㄧ。用人單位及約用人員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並明定於契約。但不得高於本規則所訂標準。3、前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請參閱相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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