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工伤认定时效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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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小时工伤认定时效如何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老的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不必再考虑疾病是否与工作紧张相关。这样的规定比原来的有了进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强调了在工

2、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和在一定的时间内死亡的内容,有了较强的操作性。如果不将突发疾病致死认定为工伤,势必缩小职工的保障范围,若将其排除则不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最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但死亡时间限制在48小时之内。问题就在于,48小时零1分死亡者,为何就不能视同工伤呢?这样的规定有什么科学依据?“48小时”工伤认定时效如何把握河北维权网  2008-5-1422:25:15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该规定在日常应用和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困惑,出现很多争议。近

3、日,不断有读者和企业劳资人员向本报咨询此类问题:这48小时如何把握?案例一 发病之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怎么把握 3月5日晚10时许,农民工张青春在建筑工地连续加班过程中,突发脑出血晕倒在工地上。工友赶紧通知包工头。建筑公司派车将张青春先送到附近的乡医院。乡医院值班医生看了病人情况后,建议赶紧送大医院抢救。到了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两天后的3月8日凌晨1时死亡。死者家属要求用人单位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张青春发病到死亡时间为51个小时,比法定的48小时超了3个小时,不应视同工伤。 仲裁人员 “48小时”并非从发病之时算起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张爱军认为,用

4、人单位是片面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1月7日作出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第15条的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而不是从职工发病时起开始计算。本纠纷中,乡医院值班医生在看了患者病情后,只是建议到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抢救,并没有实际接诊,也没有诊断记录,不应算做法律上规定的“初次诊断”,应以县医院开始诊断救治时起算。他建议家属应到县医院

5、急诊科查看当时接诊的具体时间,如果从县医院接诊时起,到张春青死亡没有超过48小时,劳动保障部门就应该认定其视同工伤。案例二 发病48小时没有抢救死亡,算工伤吗 邯郸一位姓赵的读者反映,4月1日,她姐夫仇胜桩在一家民营的选矿厂工作期间,感到腹部疼痛难忍,当班班长让两名工友将他送到附近一个村里的诊所治疗。诊所医生诊断他为急性阑尾炎,为他输了一瓶消炎的液体。输完液,患者感到症状有所缓解,医生建议他:“回去休息,每天下午过来输液”。但仇胜桩回到单位宿舍后,于第二天清晨死亡。家属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劳资人员答复他们:仇胜桩发病后,是没有经过抢救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老板只同

6、意支付3万元安抚费。律师 没抢救造成职工死亡 责任不应由职工承担 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张士谦律师认为,仇胜桩在发病后的第二天死亡,没有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的法定范畴,职工突然发病后,患的什么病、是否需要住院抢救,这不是以职工的意愿为转移的,需要医生的诊断和医嘱去规范和约束。本案中,医生见患者症状好转,建议回去休息,说明医生认为没有抢救的必要,仇胜桩作为患者,只是听从医嘱行事而已;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仇胜桩在发病后没有经过抢救,恰恰说明了用人单位怀疑医生医嘱不准确,说明单位对患病职工不够关心,如果及时送大医院诊治,或派出懂医学常识的管理人员陪同,或许仇胜桩这条性命会保住。因

7、此,用人单位应对职工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如用人单位认为诊所没尽到抢救患者或者作出让患者回单位的错误医嘱,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同时,可以追究诊所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应让职工及家属承担这一法律后果。案例三 用呼吸机延续生命超48小时 如何把握 2007年12月19日上午10时,44岁的绞车司机郑小凤在随建筑公司到山东施工过程中,突然感到身体不舒服,晕倒在地。被单位急送至鱼台县医院,诊断为脑梗塞,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12月20日上午6时,医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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