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

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

ID:15985781

大小:76.5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8-07

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_第1页
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_第2页
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_第3页
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_第4页
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_第5页
资源描述:

《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情与法的博弈与共融——案例解构下的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承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周宏内容摘要:我国立法对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裁判依据和尺度差别较大。好意同乘侵权责任中面临着同乘人损害填补与行为人好意施惠的价值冲突,平衡运行人与同乘人的关系,合理分配责任承担,是解决该价值冲突与法律纠纷的关键所在。本文首先描述了司法实践中好意同乘侵权案件存在的“乱象”,其次对好意同乘的概念与性质作出认定,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基础及归责原则,指出好意不能取代对生命健康价值,但应该适当限制运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得出好意同乘侵权责任归责的基

2、本要求,最后探讨了与有过失与风险自担的适用,最终形成运行人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使矛盾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使具有冲突的不同价值得到交融。关键词: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情谊行为过失引言好意同乘并非法律专业术语,它描述的是现实生活中搭顺风车的现象。从理想状态而言,好意同乘本与法律责任“绝缘”,它所追求的是私人间美好情谊与社会善良风俗,不应背上“沉重的十字架”;然而太多的好意同乘现象带来的不是情谊与幸福,而是“冷冰冰”的法律诉求与情谊的彻底决裂。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难道普世价值与法律追求难以吻合?如何在社会生活与法律规则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一、好意

3、同乘侵权责任(()本文“好意同乘侵权责任”是指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损害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行为本身并非侵权行为。)的现实困境-18-好意同乘现象早已有之,但将其纳入法律领域,特别是作为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一种特殊情形来全面研究,在我国历史并不长。实际上,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理论准备略有不足。(()笔者经中国学术期刊网络总库查阅,近二十年间直接以“好意同乘”为题撰写的学术论文不足20篇,大多集中在近五年,且鲜有名家涉足。)或许有人认为好意同乘侵权微不足道,处理规则相对简单,不值得也无深入的必要,但事实并非如此。司法实践对

4、此问题的探究先行于理论界,最早引起较大关注的恐怕是足球运动员曲乐恒与张玉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2000年4月26日20时30分,张玉宁驾驶轿车载着曲乐恒等人去吃饭,在回来的途中,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东陵区王滨乡富家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撞在路旁树上,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曲乐恒受伤。法院认定张玉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63万元。)及江苏卫视知名主持人张涛酒驾致三名同乘人员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案(()2003年8月10日晚,25岁的江苏卫视《非常周末》知名主持人张涛酒后驾车由淮安盱眙县沿宁连公路返回省城南京。车行至安徽天长段

5、时与一辆东风卡车相撞,张涛当场死亡,搭乘张涛轿车的另外三名人员不幸同时遇难。2005年12月14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涛父母在张涛的遗产范围内承担31万元赔偿额的20%,三名同乘者因明智张涛酒后驾车仍乘坐其车,适当减轻张涛的赔偿责任,自负10%。)。两案先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但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2004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明确指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若事故发生纯属意外,补偿标准应适当降低。在诸多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

6、中(()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29条规定: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支付部分费用而搭车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不知道搭车人搭车,或者明确对搭车人予以拒绝的,对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王利明《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197条第2款规定:无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

7、补偿。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侵权行为编》第5款规定:受害人免费搭乘交通工具的,享有同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明确拒绝搭乘或不知受害人搭乘的除外。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没有规定。),除梁慧星稿没有涉及外,其余均对好意同乘有所规定,但立法意见不尽一致。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如何?车辆运行人与同乘人形成什么关系?归责原则是什么?责任承担是赔偿还是补偿?应不应减轻?减轻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认定过错?……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去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对好意同乘侵权作出规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一定的指导性

8、意见。如重庆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规定,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