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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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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杨忠富投诉信访局的情况说明县双优办:贵办转送的双溪镇双溪村杨忠富反映县信访局漠视其诉求,怂恿、授意县城建执法大队抢夺其土地问题。我局高度重视,针对杨忠富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情况说明如下:一、拆迁安置情况1995年4月靖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发建设石马北路,信访人与其弟杨忠贵居住的向阳路62号(叶家巷)的厨房及后院位于建设红线内,必须拆迁。当时该地块的户主及土地使用证持有人均为其弟杨忠贵,信访人杨忠富只是与其弟杨忠贵共同居住而已,并不是实际权利人。由于信访人与其弟杨忠贵先是拒绝拆迁,后又提出无理要求,使
2、拆迁工作无法进行。后经靖安县市政建设办公室按照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于1997年11月17日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同时按照靖安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进行了相应补偿,并承诺为其在正房南侧另行安排一块空地做为厨房用地(面积38.69平方米),重新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石马北路的拆迁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在为杨忠贵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过程中,由于杨忠贵拆迁后剩余土地使用面积加上另行安排的厨房用地面积为189.1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
3、区内农民建房审批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的规定。出于保障被拆迁人杨忠贵利益考虑,确保被拆迁人杨忠贵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故县国土局在办理宅基地手续时添加了信访人杨忠富的名字,以两人名义于1997年12月11日办理了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手续,并将原土地使用证收回作废。后我县在1998年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建设东方西路步行街,对城市规划进行了调整,安排给其弟杨忠贵(与信访人杨忠富联名申请)的宅基地北侧又位于规划拆迁范围内,由于此地块原建筑早已拆除,并未开工建设。为避免“二次拆迁”,我县一方面要求其暂缓
4、建设以避免损失,一方面提出了货币补偿、置换补偿等多种解决方案,但被拆迁人一直不予理会,导致步行街建设不得不采取分期形式进行。直到2009年,东方西路步行街建设其余地块已大体完成,为顺利完成该项目建设,经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拆迁人终于同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由于当时拆迁工作以户为单位,以具体地块为补偿对象,登记户主为其弟杨忠贵,在与拆迁工作组谈补偿事宜时一直是由杨忠贵出面,投诉人杨忠富期间也一直未提出异议。故此在2009年11月5日由靖安县人民政府授权双溪镇与被拆迁人杨忠贵及其子杨小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步行街
5、西端两套商品房和两间店面(含店面后两间储藏室)用于该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并按照协议约定以每月240元的标准补助了10年的租房费28800元,同时以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了被拆迁人8个月的经济补偿8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6800元。被拆迁人杨忠贵作为户主也表示接受并不再阻碍步行街续建工程建设。二、信访部门漠视其诉求问题杨忠贵自1995年开始,因拆迁安置问题不断来县上访,信访部门每次均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积极与责任单位协调,向县领导汇报,还积极为杨忠贵争取信访救助专项资金。杨忠富自2015年通过各种渠道信
6、访以来,县信访局每次都会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或报送县分管领导,并跟踪进度,要求责任单位将处理意见及时送达。对杨忠贵、杨忠富兄弟的信访诉求,县信访部门从未有漠视或处理不及时的情况。杨忠富反映县信访局怂恿、授意县城建执法大队抢夺其土地问题,县信访局只是协调机关,在政策法规的框架内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不会怂恿也无权授意执法机关执法,信访人的投诉毫无事实依据。杨忠富自2015年起,分别通过国土资源网站、信访渠道、中央巡视组及省委民声通道等途径多次进行信访,县国土局、双溪镇人民政府依照《信访条例》法
7、定程序进行了受理调查,出具了书面回复并告知了杨忠富。相关部门将会继续向杨忠富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政策,直至其息访。靖安县委县政府信访局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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