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952429
大小:27.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8-06
《关于杨忠富同志信访问题的调查回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杨忠富同志信访问题的调查回复接到宜春市“双优”办转来的2017010号《靖安县双溪镇政府、县国土局官员乱作为,不惜违背协议精神,坑害上级、上届官员,以担保协议冒充收储协议掠夺我的宅基地》的投诉件。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一、投诉人基本情况杨忠富,男,84岁,双溪村西外组人,体弱多病,长年卧病在床,行动不方便,提出的诉求均是其侄子杨小平(农业银行职工)所为。二、投诉人反映的主要事项投诉人反映:“我本与我弟共有宅基地一块,189.18平方米,1997年就办理好了所有的建房手续,并准备好了砖、石等建
2、材建房,但随后靖安县国土局却背着我们把土地卖给了某房地产公司,人为造成了土地纠纷......”等问题。三、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1995年4月靖安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发建设石马北路,投诉人与其弟杨忠贵居住的向阳路62号(叶家巷)的厨房及后院位于建设红线内,必须拆迁。当时该地块的户主及土地使用证持有人均为其弟杨忠贵,投诉人杨忠富只是与其弟杨忠贵共同居住而已,并不是实际权利人。由于投诉人与其弟杨忠贵先是拒绝拆迁,后又提出无理要求,使拆迁工作无法进行。后经靖安县市政建设办公室按照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江西省市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
3、条规定,于1997年11月17日下达了《房屋拆迁裁决书》,同时按照靖安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进行了相应补偿,并承诺为其在正房南侧另行安排一块空地做为厨房用地(面积38.69平方米),重新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后,石马北路的拆迁工作才得以顺利进行。在为杨忠贵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过程中,由于杨忠贵拆迁后剩余土地使用面积加上另行安排的厨房用地面积为189.18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的规定。出于保障被拆迁人杨忠贵利益考虑,确保被拆迁人杨忠贵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原使用面积,故县国土局在办理宅基地手续时添加了投诉人杨忠富的名字,以两
4、人名义于1997年12月11日办理了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手续,并将原土地使用证收回作废。后我县在1998年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建设东方西路步行街,对城市规划进行了调整,安排给其弟杨忠贵(与投诉人杨忠富联名申请)的宅基地北侧又位于规划拆迁范围内,由于此地块原建筑早已拆除,并未开工建设。为避免“二次拆迁”,我县一方面要求其暂缓建设以避免损失,一方面提出了货币补偿、置换补偿等多种解决方案,但被拆迁人一直不予理会,导致步行街建设不得不采取分期形式进行。直到2009年,东方西路步行街建设其余地块已大体完成,为顺利完成该项目建设,经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拆迁人终于同意签订拆迁安置
5、协议。由于当时拆迁工作以户为单位,以具体地块为补偿对象,登记户主为其弟杨忠贵,在与拆迁工作组谈补偿事宜时一直是由杨忠贵出面,投诉人杨忠富期间也一直未提出异议。故此在2009年11月5日由靖安县人民政府授权我镇与被拆迁人杨忠贵及其子杨小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步行街西端两套商品房和两间店面(含店面后两间储藏室)用于该地块的拆迁安置补偿,并按照协议约定以240元每月的标准补助了10年的租房费28800元,同时以1000元每月的标准给予了被拆迁人8个月的经济补偿8000元,以上款项共计36800元。被拆迁人杨忠贵作为户主也表示接受并不再阻碍步行街续建工程建设。施工途
6、中由于周边个别居民因故多次阻扰施工,导致房屋未能如期完工,未按原协议规定时间交房,杨忠贵拒收房产并要求政府支付其违约金。在县委办、政府办、镇政府多次与杨忠贵协商下,2013年6月6日由镇政府与杨忠贵、杨小平签订补充协议,并支付其违约金20万元,作为一次性了断;另经查:2009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16日先后8次共支付其违约金9.3万元;以上款项共计29.3万元。至于投诉人杨忠富提到的“剩余90多平方米建设用地归属权”问题,实际情况为该地块已全部通过拆迁安置收回,总面积为189.18平方米,并不存在投诉人杨忠富主张的90平方米建设用地归属其本人的问题。
7、同时,投诉人杨忠富提到的“建房手续、证件全在我手中”的问题,实际情况是由于当时只是申请了宅基地审批,并未办理土地证,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认为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该申请表两年未建设即自行作废,就没有要求其交回原申请表登记作废。2017年5月23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