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唆未遂--政法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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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教唆未遂学院:政法学院班级:2011级法学一班姓名:李春强指导教师:韩大伟职称:讲师完成日期:2015年4月13日论教唆未遂摘要:教唆犯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属重难点问题,而在教唆犯罪的理论体系中,教唆未遂问题更是争议不断。对于我国《刑法》第29条所规定的教唆犯的定义,我国理论界分歧巨大。总体来说,对教唆未遂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三种学说即共犯从属性说、共犯二重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这使得司法实务界面对教唆未遂的案件时感觉无从下手,故深入对教唆未遂理论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从我国理论界对教唆

2、犯性质的争议入手,介绍教唆犯性质的理论基础及其相关学说,然后决定取何种学说认定教唆犯的性质,之后展开对教唆未遂概念的讨论,研究其成立条件及其与未遂教唆的区别,最后论述教唆未遂的可罚性问题及相应的立法建议。关键词:教唆犯教唆未遂未遂的教唆共犯从属性说目录一、教唆犯概述(一)教唆犯的概念(二)教唆犯的构成条件(三)关于教唆犯性质的三种学说二、教唆未遂概述(一)国内外关于教唆未遂的刑法理论(二)教唆未遂的具体情形(三)教唆未遂的构成条件三、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的比较(一)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对未遂教唆的概念的定义(二)未遂教唆与教唆未遂的区别四、关于教唆未遂的可罚性(一)教

3、唆未遂相对可罚的依据(二)对教唆未遂可罚范围的具体限定(三)关于完善教唆未遂的立法建议参考文献教唆未遂作为一种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因其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使其在共同犯罪理论体系中相当棘手。因该问题包含了教唆犯的性质。教唆未遂的成立条件、教唆未遂的处罚以及关于我国现行法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等内容,故在解决其问题时争论较大这也导致司法实务界针对此问题往往无从下手。笔者在学习讨论相关理论和阅读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仍觉颇为费力,对解决某些问题感到困难重重、力有不逮。虽在笔者认真思考后,提出了一些建议,但鉴于笔者学识所限,某些意见可能颇不成熟,但若能通过此文为我国刑法理论

4、界与实务界提供一丝帮助,笔者也甚感欣慰。一、教唆犯概述(一)教唆犯的概念1.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定义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而在我国刑法学界却有其他几种不同的表述:(1)教唆犯就是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怂恿、强迫、收买以及其他手段,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具备该思想,或是使具有该思想的人坚定了其思想的罪犯。魏东.教唆犯理论研究评述[J].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54.(2)教唆犯是故意怂恿,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人。林文青,矛彭年.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94.(3)

5、教唆犯是故意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没有致使他人犯罪的人。李希慧.教唆犯理论研究评述[J].中南政法学院报,1986:(3),792.笔者的观点上述关于教唆犯的几种定义是我国刑法理论学者根据理论学说,结合自己的理解得出的。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直接规定的定义虽然言简意赅,但亦为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认可,但其有过于笼统之嫌,并未体现出教唆犯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第一种理论概念虽较繁复,但准确的揭示了教唆犯的特征,便于理解和研究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二)教唆犯的构成条件由于教唆犯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有关教唆犯的构成要件也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主张,主要为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

6、。我国刑法学者多主张二要件说,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他们认为在客观方面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在主观方面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三要件说认为,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有三个,即主管方面有教唆的故意、客观方面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和教唆对象,该对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否则成立间接正犯而非教唆犯。我国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持此观点。主张四要件学说的学者认为,教唆犯的成立要件有四个,即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及对象要件。其主体要件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构成刑法明确规定的八种特殊犯罪的教唆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

7、任能力的人可构成任何犯罪的教唆犯。其对象条件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且是没有犯意的人。教唆犯的对象可特定也可不特定。持该说的学者主要有李希慧教授。关于以上三种学说,笔者赞同四要件说。主要理由为:1、四要件说简洁明确,划分合理。2、该学说利于我们区分教唆犯类型及教唆犯与帮助犯,也利于解决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问题。(三)关于教唆犯的性质的三种学说对教唆犯性质的争论,中外刑法学界有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二重性说三种学说。这三种学说主要解决共犯的犯罪行为是来自于本身还是来自正犯以及对共犯形态的认定问题。1.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独立性说,是主观主义的犯

8、罪理论,是近代学派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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