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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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更新:2008-7-6阅读:栏目: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内务管理,根据《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条制定本条令。第二条本条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和司法警察,以及在司法警察部门实习的学员。第三条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第四条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

2、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执落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圆满完成任务。第五条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结合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人民法院的任务、特点,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性,强化纪律性,增强凝聚力,保持队伍稳定和集中统一。第二章宣誓第六条宣誓,是司法警察对自已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必须进行宣誓。第七条宣誓的誓词,

3、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司法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第八条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授予警衔的同时,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司法警察所在部门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司法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第九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一)条宣誓大会开始。(二)条奏(唱)国歌。(三)条主持人简

4、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四)条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步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五)条宣誓人代表发言。(六)条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七)条宣誓大会结束。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三章职责第十条司法警察的一般职责(一)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坚决完成任务;(二)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各项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增强思想觉悟,夯实

5、法律基础,提高文化素质;(四)尽职尽责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执法职能,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五)熟练掌握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技术装备,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精通本职业务;(六)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第十一条队长职责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长和政治委员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队长对全队的职能业务工作负全责,政身委员协助队长做好工作。(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条例、条令、规定、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二)组织研究、起草并实施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领

6、导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履行职能;(五)组织司法警察业务培训工作(六)指导、监督所辖司法警察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辖区内之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七)管理司法警察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政治委员职责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政治委员和队长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政治委员对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负主责任,队长协助政治委员做好工作。(一)根据党组的安排,具体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教育活动;(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典型,抓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三)抓好警衔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及时向政工部门提出司法

7、警察编制、职级、骨干配备等建议。(四)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丰富文化生活,重视解决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第十三条副队长、副政治委员职责副队长、副政治委员隶属于队长和政治委员,协助队长和政治委员工作。在队长或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院长或者队长、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队长、政治委员职责。第十四条警务处(科)长职责(一)组织、督导、协调辖区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工作;(二)负责枪支、弹药、警械具等装备的管理工作;(三)负责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等管理工作;(四)负责警车、警灯、警报器等管理工作;(五)负责警容风纪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其他各项警务工作。

8、第十五条警政处(科)长职责(一)负责警衔的管理工作;(二)负责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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