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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章 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452章新界土地(豁免)条例摘要:本条例旨在豁免《新界条例》第Ⅱ部对新界若干土地的适用。[1994年6月24日](本为1994年第55号)(1994年制定)第452章 第1条简称第Ⅰ部导言本条例可引称为《新界土地(豁免)条例》。(1994年制定)第452章 第2条释义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土地”(land)具有《新界条例》(第97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农村地”(ruralland)指在任何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土地或类似的农村土地
2、的政府租契中作为标的之新界土地;(由1997年第53号第59条修订;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2)就第(1)款内“农村地”(ruralland)的定义而言,“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土地”及“类似的农村土地”具有《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515章)分别给予该等词句的涵义。(由1997年第53号第59条修订)(1994年制定)第452章 第3条豁免《新界条例》(第97章)第Ⅱ部对土地的规管详列交互参照:第4,5,6条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1999年第40
3、号第3条第II部对土地的豁免除在第4至6条另有规定外,任何属于《新界条例》(第97章)第7(2)及(3)条所描述的新界土地─<*注─详解查照∶第4,5,6条>(a)就不属于根据该条获行政长官豁免不受该条例第II部规管的土地的农村地来说,由本条例生效日期起,并就及只就继承农村地的权利而言,须当作是根据该条获豁免不受该条例第II部的规管;而(b)就不属于根据该条获行政长官豁免不受该条例第II部的规管的土地的农村地以外的任何土地来说,则由其政府租契的批给日期起,并就任何目的而言,须当作一直是根据该条获豁免不受该条例第II
4、部的规管。(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1994年制定。由1999年第40号第3条修订)第452章 第4条保留关于对若干事宜的处理及法定继承方面的条文(1)对影响第3条所提述的新界土地所作的任何处理,如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完成,不得纯粹基于该条而致不能执行或无效或在任何法庭受质疑。(2)第3条不影响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新界条例》(第97章)第17条注册的继承人所享有的土地继承权。(1994年制定)第452章 第5条保留关于习俗上的土地信托的条文(1)第3条不适用于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义按《新界条例》
5、(第97章)第15条所描述的方式持有的新界土地。(2)《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均不适用于涉及或有关于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义持有的新界土地的法律程序。(由1995年第58号第30条修订)(1994年制定)第452章 第6条保留关于土地事宜的司法管辖权的条文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第3条 的任何条文均不影响根据或凭借《新界条例》(第97章)第12条赋予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1994年
6、制定。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第452章 第7条与《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有关的条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0号第3条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而言,《新界条例》(第97章)第Ⅱ部所适用的土地,如不属于已获行政长官根据该条例第7(2)或(3)条豁免不受该部规限的土地,须当作是已获如此豁免的土地。(1994年制定。由1995年第57号第16条修订;由1999年第40号第3条修订)第452章 第8条与《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有关的条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
7、修订─见1999年第40号第3条就《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而言,《新界条例》(第97章)第Ⅱ部所适用的土地,如不属于已获行政长官根据该条例第7(2)或(3)条豁免不受该部规限的土地,须当作是已获如此豁免的土地。(1994年制定。由1995年第57号第17条修订;由1999年第40号第3条修订)第452章 第9条与《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第2条有关的条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40号第3条就《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第2条“净遗产”的定义而言
8、,《新界条例》(第97章)第II部所适用的土地,如不属于已获行政长官根据该条例第7(2)或(3)条豁免不受该部规限的土地,须当作是已获如此豁免的土地。(1994年制定。由1995年第58号第31条修订;由1999年第40号第3条修订)第452章 第10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第III部杂项(已失时效而略去)(1994年制定)第452章 第1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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