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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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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美谷小镇核心区项目居住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化建设,规范金汇地区集体土地房屋协议动迁补偿安置,维护动迁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沪奉府〔2009〕131号相关规定,结合金汇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四至范围1、东至金钱公路,西至金汇港,南至金庄公路,北至辉煌路。2、具体对象根据项目分期分批推进进度需要,以公示为主。二、实施时间由奉贤区金汇镇动迁办发放签约通知书。通知书上确定的时间为签约时间。三、补偿方式1、货
2、币补偿2、产权房调换二种方式由被动迁人(户)选其一,二者不得重复选择。四、计户标准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本着宅基地一户只允许一处的原则,被动迁人在本区域内拥有多处宅基地或住宅的,合并一户处理。五、补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一)计算方式补偿金额=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重置结合成新价+装饰装修、附属物评估+其他补偿费+其他奖励费。本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奉贤区政府制定。标准为土地使用权基价为700元每平方米,价格补贴为600元每平方米。7(二)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被动迁人(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即
3、全部放弃购买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在原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他处购房补贴(他处购房补贴总价=有证有效建筑面积*购房补贴单价),购房补贴单价为23000元每平方米。被动迁人必须提供由全体权利人签名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不再申请保障房的承诺书。2、产权房调换被动迁人(户)选择产权房调换的,选房时超过认定的安置面积10%(含)之内的,超出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价格上浮50%结算。原则上购房总面积不得超过认定安置面积的10%。确因安置房套型面积因素超出10%以外的安置房面积认购价格统一按照安置房楼层层次市场价结算。(安置房楼层层次市场价另行公布)如实际所购面积小于可购面积,少购面积按市场均
4、价结算。六、人口和面积认定(一)人口认定1、截止为本方案公告之日,人口认定对象的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2、动迁时可建未建面积按符合《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奉府【2009】131号)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每户可建建筑面积和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本区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做分户计算。3、符合《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奉府【2009】131号)规定的村民建房条件人员。4、除《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奉府【2009】131号)规定的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外,以下人员计入可安置人员:(1)父母均为本动迁范围农村村民,在房屋宅基证立基人口或建
5、房批准文件中有记载的非农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除外);(2)非本市且农村户籍人口7因户籍政策原因户口不在被动迁房屋内,但登记结婚至协议动迁启动之日满一年,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可安置人员;(3)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因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上海市劳动模范”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4)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原为“村级赤脚医生”,因工作关系年满15年,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5)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被认定为“烈士家属”,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6)接到安置房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的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对该户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计入。5、在动迁房屋补偿时,有下列情形不
6、计入动迁补偿对象:(1)在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该人员不予计入;如属于婚后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予计入);(2)在他处已享受过房屋动迁(征收)补偿安置的;(3)公务员不予计入(包括参公人员);(4)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的。(二)面积认定1、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补偿安置面积。2、临时建筑物、违法违章建筑、棚舍不作为有效安置面积。3、经批准的宅基地内倒塌住房,允许再建而未建的,以批准的面积为有证有效面积,经批准在宅基地使用证内的建房面积,由
7、于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未建房的,按照批准的面积作为有证有效面积,只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4、被认定为可安置人口对象,按照45平方米每人计算有证有效建筑面积。被动迁人(户)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与人口认定有证有效建筑面积采用就高原则,确定该户的有证有效建筑面积。7七、无证无照建筑面积的处理办法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2012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建成的无照建筑按照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外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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