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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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意见》,参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1、在科学研究方面,要从被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要课题和经费,转变为主动为社会服务,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通过承担市级及以上重点研究项目、组织重点课题攻关、产出较大研究成果,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步协调发展,力争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西部位居前列,在全国有较大影响,成为名符其实的市级重点研究基地。2、

2、在人才培养方面,重点研究基地的任务主要有三项:一是通过开展深入的科学研究,造就和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队伍;二是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三是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通过上述工作,建成在全市乃至全国都有重要影响的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发挥人才库的作用。3、在学术交流方面,重点研究基地要在本研究领域积极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包括:(1)参与制定我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在追踪本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2)拥有国内该研究领域种类较为齐全的图书资料,成为市内专业或非

3、专业人员研究该领域问题的资料中心、情报网络中心,向社会开放;(3)在对外学术交流中发挥窗口作用,通过派出和接受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成为国内外学者来我市研究、传授和学习该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重点学术交流基地。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聘请实际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研究员或吸收其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派遣研究基地学术骨干作为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方式,面向我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开展多层次的、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我市咨询服务基地。5、在深化科研体制改

4、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知识创新机制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防止机构分散、重复设置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对外开放、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建立聘任制,形成“带课题和经费进研究基地、完成课题后出研究基地”的人员流动机制。二、管理体制第三条重点基地建设采取市政府资助,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替补”的动态管理模式。在开展年度检查和三年达标评估的基础上,使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一定比例淘汰替补,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第四条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

5、会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等工作;3、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并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第五条依托单位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2、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3、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5、向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第六条重点研究基地应是依托单位直属的实体性研究机构。1、有一定数量的专职

6、科研编制,有必要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2、拥有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3、能够独立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政策,经费实行独立核算;4、能够独立或合作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5、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也可以与院(系)、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第七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单位报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单位负责人聘任。双方须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得超过60岁,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

7、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对在任职期间需连续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所长),应及时调整。单位解聘或变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同意。第八条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面实施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4、负责向单位科研主管领导、单位主管领导及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第

8、九条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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