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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非寿险公司最低持续资本要求的比较2OO5年10月第27卷第5期酉/财/经夭/学/敦JoumalofShanXiFinanceandEconomicsUnive我国非寿险公司最低持续资本要求的比较王上文(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200439)Oct..2006V01.27N0.5[摘要]文章从我国保险业对财产保险公司最低持续资本要求的系列规定出发,通过与欧盟和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相应规定的比较,从实证分析的视角探讨了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合理性.[关键词]偿付能力;资本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56(200
2、5)05—0112—05AStudyofM_iniInulnSustainCapitalRequirementforChina'SNon—lifeInsurersWANGShang——wen(SchoolofFinance,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Shanghai200439,China)Ab!;臼md:Basedonthecomparisonofrulesontheminimumsustaincapitalr~mentbetweenChinesepropertyinsurersandthoseofEUandtheUS
3、,therationalityofthecurrentrulesisbeingexamined.KeyWords:solvency;capitalrequirements;propertyinsurancecompany保险公司业务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负债经营,如果不对保险公司做最低资本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较大的不利波动,就可能无法履行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险责任.因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对保险公司设定了最低资本要求,用以抵御保险公司的不利财务波动.最低持续资本要求是指保险公司开业后,为使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必须持有的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特性相适应的最低资本.监管机构对保险
4、公司的资本要求,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资本要求过高,一方面使很多公司很难达到要求,减少了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另一方面,公司大量的资本由于没有得到合理的运用而失去了增值的机会.如果要求过低,则不能及时将那些财务状况不佳或已经陷入困境的保险公司识别出来,从而危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对持续资本要求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即欧盟的偿付能力额度(SolvencyMargin)模型和美国的风险资本(RiskBasedCapital,RBC)模型.我国现行标准借鉴了欧盟非寿险第一指令(CouncilDirective73/239/EEc)的规定,采
5、用了欧盟计算非寿险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模型中的计算比率和拐点规模,但在计算基础的选择上却采用了净保费而不是毛保费,忽略了对再保险因素的考虑.本文讨论的问题是,我国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设置的合理性.文章采用了实证比较的方法,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标准的发展过程,并与欧盟和美国的相应规定进行了比较,接着在有限的样本下,分析了我国现行标准与欧,美标准的相对高低,借以对我国现行偿付能力的资本要求做出初步的判断.本文研究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说明和论证我国现行标准是否合理,更是为了配合我国保监会正在研究的保险公司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即"保险公司风险基础资本额(RBc)制度"课题中的研究目标,以期
6、为建立适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情况偿付能力的资本标准提供有益的参考.数据来源于20O4年中国保险年鉴,以及两家美国非寿险保险公司0口(;年度的RBC报告和财务监管报表.一,关于最低持续资本要求我国《保险法》(1995)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收稿日期]2005—08—25[作者简介]王上文(1977一),男,江西赣州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准精算师,研究方向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ll2?2005年10月第27卷第5期觋/张傻/学/教JournalofShanXiFinanceandEconomiesUniversi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
7、,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可以算是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持续资本的一种粗略测算,即以"一块钱的本钱做四块钱的生意"为原则.但保险法中的这一规定,没有区分这四块钱的生意风险属性如何,是高风险业务还是低风险业务.自1995年《保险法》实施至今,我国对保险公司最低持续资本要求做过两次具体的规定,即1996年《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20O0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的不同标准.在中国保监会2003年3月24Et正式颁布和实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Oct.,2005V01.27No.5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