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表演艺术中心租借使用管理办法

东吴大学表演艺术中心租借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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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租借使用管理辦法民國97年3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98年9月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促進文化藝術表演活動之發展,並有效發揮表演藝術中心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二、申請資格(一)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學校、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或公司等,皆可提出申請。(二)凡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辦理校內指定之校級活動,且觀眾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提出申請,經本中心審核通過者,免收場租與保

2、證金。三、申請流程(一)申請手續1.送件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演出檔期首日三個月之前送件。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應於活動檔期首日二個月之前送件。2.送件地點: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第二教研大樓D227表演藝術中心辦公室。3.送件內容:「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場地租用申請書」、「演出企劃案」及其它相關附件。4.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於上班時間送件。(二)審  核1.凡申請演出之節目須經本校展演藝術委員會審查。2.凡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辦理校內指定之校級活動,且觀眾人數達200人以上之申請者,是否符合松

3、怡廳使用性質,由本中心審查。3.申請案如未獲審核通過,申請單位得於接獲通知後七工作天內,以書面申請覆核,覆核以一次為限。(三)簽  約1.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五工作天內,親至本中心辦理簽約並繳交場地使用訂金,逾期視同放棄。2.本中心得自行安排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3.場地使用訂金計算方式:訂金為場地使用費之50%,由本校出納組開立訂金收據。(四)繳  費1.簽約時應繳付場地使用費之50%。2.場地使用前七個工作天應繳付場地使用費之50%餘款,未能如期繳納者,視同租用手續未完成,本中心

4、有權收回申請單位之檔期,且不退還已繳之費用。使用場地結束後,應於十四個工作天內至本中心辦理補繳或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後結案。1.保證金計算方式:三日以內(含)概為新臺幣參萬元整;三日以上,以每日新臺幣壹萬元整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含)。2.場地使用前七個工作天應繳付場地使用保證金。申請單位於場地使用完畢後,本中心確認各項使用狀況良好後,於一週內無息退還。3.保證金之退還:由現場管理單位確認借用單位之使用無損壞之情事或已履行損壞賠償、回復原狀之責任,並於原申請單之保證金退還聯簽認;借用單位

5、執保證金退還聯及保證金收據(繳費時由出納組開立),逕至會計室申請,並於三日後至出納組領取。4.凡本校校級與院級行政單位辦理校內指定之校級活動,且觀眾人數達200人以上之申請者,經本中心審核通過者,免收場租與保證金。其餘超時費計算、設備租借與工讀金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自行支付。(二)場地使用協調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地前七個工作天,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主動至本中心辦公室與本中心舞臺監督召開「場地使用協調會議」,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場地使用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導致節目

6、執行瑕疵或受觀眾抱怨,而影響本中心聲譽,本中心得視情況停止其租用。二、租用收費標準(一)場地租用時間以時段區分計算,時段費與超時費計價標準詳見「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場地暨設備租用計費說明」申請單位如需租用排練室以及其它相關設備,至遲應於場地使用前七工作天提出,並於使用場地前付清租用款項。(二)各項細目表詳見「東吳大學表演藝術中心場地暨設備租用計費說明」。三、租用規定(一)活動內容1.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內容應遵守舞台及前台相關規定,不得違背國家法律。2.本中心場地專供藝文、學術、慶典、演講及經審核之

7、商業性活動之用;對於政治性、宗教性活動,恕難供借。(二)演出取消與內容變更1.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申請單位得與本中心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中心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2.演出變更: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劃,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租用場地使用日前十五工作天以書面提出申請。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

8、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手續,並繳交異動費新臺幣伍仟元整。1.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並請依本中心提供之「緊急停演」原則執行。 (二)票務相關事項1.本廳總座位數為471席(不包含6席殘障席),分2F大廳區及3F兩區。其中2F大廳區座位數為367席,3F區座位數為104席。申請單位不得加設臨時座位。2.入場規定依主辦單位辦法執行。3.本中心保留工作席6席,工作席為有效管理門控及場內相關安全而設。二、前後台相關規定(一)損害與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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