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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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财政局文件昆财国支〔2016〕2号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明市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阳宗海财政分局、倘甸“两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云南—13—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2、(云财库〔2002〕44号)、《云南省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昆银发〔2002〕5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昆明市财政局制定了《昆明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昆明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财政局2016年5月9日昆明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3—为规范昆明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

3、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云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云财库〔2002〕44号)、《云南省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昆银发〔2002〕5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昆明市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及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

4、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昆明市支付电子化系统的部署模式:财政部门部署模式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模式保持一致;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采用全省大集中部署模式。第五条昆明市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要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六条—13—昆明市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要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分

5、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第七条昆明市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昆明市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之间应当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第九条昆明市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

6、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第三章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第十条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实拨资金业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含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退款业务,下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商业银行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业务,下同)以及报表和对账业务等。第十一条各县(市)区财政、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应参照《昆明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电子化业务办理协议》和《—13—昆明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电子化业务办理协议》制订适合本级业务实际的

7、业务流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后方可作为协议条款订立。第十二条对未列明或新增业务及业务流程,以各级财政部门与当地人行国库部门要求为准。第四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第十三条用以制作电子凭证(含电子报表,下同)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四)有效控

8、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第十五条电子印章分为公章和私章两种类型。其中,公章实行存储到印章服务器的管理形式,由系统对业务人员USBKey授权后才能进行签章操作;私章实行存储在USBKey中发放给使用者保管的管理形式,不得借与他人使用。对于单位法人或部门负责人等个人名章,如采取存储到印章服务器通过USBKey授权给业务人员使用的管理模式,则视为公章进行管理。—13—为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各业务方在业务流程设计上,应尽量减少电子印章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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