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承继犯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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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罪承继犯责任探讨2009年4月第2l卷第2期四川I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SichuanPoliceCollegeApr..2oo9Vo1.21No.2抢劫罪承继犯责任探讨岳鹏(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内容摘要:抢劫罪的承继犯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抢劫行为而在抢劫行为尚未结束过程中,他人与之形成意思联络,从而加入其中完成抢劫的共犯形态.承继犯的责任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既不能完全否定,也不能全面肯定,而应该有条件的承认.关键词:抢劫罪承继犯;责任范围;责任确定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1674—5612(2009)02—0100—05抢劫罪的承继犯就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抢劫行为而在抢劫行为尚未结束过程中,他人与之形成意思联络,从而加入其中完成抢劫的共犯形态.由于我国没有承继犯的相关规定,往往导致此类案件的认定存在差异,也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因此本文试在抢劫罪前提下对承继犯的责任进行探讨.一,承继犯责任范围关于承继犯的责任范围,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肯定说的对立.否定说过分强调个人责任而忽视共同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归责的不同,肯定说强调主观意思但对于其范围又无理论基础.各种学说

3、都存在其难以克服的弱点.而笔者认为,对于承继犯这种事中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来说,虽然各种学说众说纷纭但归根到底仍不能脱离共同犯罪这一永恒理论话题中的犯意与行为两方面,即犯意联络的范围和后行为对先行实行行为及其结果的因果影响力与支配.对于这两点从刑法本身的理论来说显然很难找到支撑点,但从民法上的个人合伙却能看到相似点,虽然对于刑法与民法来说存在着完全不同,特别是在归责方面,就个人归责而言,民法归责门槛低但是责任更加严格,而对于刑法来说门槛更高但相对宽松,这主要是尽可能避免公权力涉人公民的13常生活,以防止其滥用,

4、维护社会稳定.而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显然又与个人犯罪的归责有很大不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行为人彼此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使犯罪易于实行和完成,并且犯罪后易于对抗侦查,逃避打击较之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所以相对于个人归责更加严格,与民事归责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接近,因此对于借鉴来说却不无意义.在个人合伙关于人伙的相关规定中,第三人的入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按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

5、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收稿日期:2008—06—18作者简介:岳鹏,(1981一),男,山东青岛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l00岳鹏抢劫罪承继犯责任探讨带责任.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来看,第三人人伙必须承认合伙原有的债务并承担责任为前提,那么对多人正在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又有新成员加入,甚至将此情形极限化,即一人单独正在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中后行者欲加入其中的承继犯是否有借鉴意义呢?我们看到在此情形中,后行者对先行者的行为及事态有认识,且有继续利用的意思,这

6、与个人合伙中第三人人伙有极大的相同点.正如台湾学者郭君勋及我国学者杨兴培等都将合同理论引入共犯故意成立中一样¨l1(一页.页埘,将对合同理论深化的个人合伙引入到事中有通谋的承继犯无疑也能起到辅助标准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先行者行为及其造成事态不出于后行者意外甚至被其自愿接受并有利用的欲望,这显然是后行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后行者继续行为并与先行行为有因果的影响力或行为支配,即主客观两方面都符合,那么后行者就应对全体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综上,笔者认为,后行者只要认识到先行者行为及其事态,又有积极利用的

7、意思,并进行行为与先行行为及其结果有因果影响力或行为支配,那么先行者与后行者双方就全体犯罪成立共犯.二,抢劫罪承继犯责任确定关于普通抢劫.例如,甲夜深实施拦路抢劫,待使用暴力压制乙的反抗后,却因天黑遍寻不着乙反抗时丢远之财物,本欲放弃时,丙介入并将燃着的蜡烛交予甲,帮助其取得财物.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甲成立抢劫罪毫无疑问,而丙是以提供帮助行为而介入其中,是不符合狭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但是丙在此之行为却使原本不可能完成的犯罪变得圆满,对犯罪之结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因果作用力.因此,符合承继犯的描述,

8、客观上行为对结果有直接因果作用力,主观上丙明知甲之抢劫同时希望利用甲已经抑制乙反抗这一状态达到取财的目的,所以丙在主客观两方面都符合后行者与先行者就全体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承担责任的要求,即后行者认识到现行行为及其事态,又有积极利用的意思,并进行行为对先行行为及其结果有因果影响力或行为支配.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到抢劫罪作为复合行为犯不可分之一罪,后行者之责任范围以全体犯罪为基态,那当出现加重情节与加重结果又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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