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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2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律所规定与确立的审判监督制度,主要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三部诉讼法律中。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这部诉讼法律的规定精神,审判监管制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判监督提起或引起的主体有: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提起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再审;②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③当事人的申请再审;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要求提起再审。(二)审判监督的对象
2、:是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除外)、裁定及调解书。(三)审判监督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即①有新的证据,足于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四)提起申请再审的期限(指当事人):两年内。(五)审判监督的方式:提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的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规定
3、进行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而设立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救济程序,目的是通过再审,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得到纠正,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判监督作为法院内部对其审判结果进行的事后检查、验核、监督与纠正,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实行再审查和再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不受损害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与措施,也是国家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纠正因一时的证据,时限不足及诉讼当事人、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立的一种纠错与制约机
4、制。从我国设立的审判监督制度来讲,这一监督机制对于法院内部纠正那些错案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现在的审判监督制度之不足,具体表现为:①规定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来确认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并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虽然提高了审判监督的权威与力度,但院长个人的精力与时间毕竟是有限的,如果出现申请再审的案件较多,院长本人如何应付过来?另外,院长个人又如何来确认某一再审案件是否错误?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过程中都没有具体的规范程序与作法;②法院如何另行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再审案件,法律没有严格的规定与要求,
5、致使某些法院临时任意地从其它业务庭抽调审判人员来另行组成合议庭,使再审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③审判监督按其内容来讲是包括业务监督和法纪监督。业务监督(即审判监督庭的监督)包括确认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不当,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法纪监督包括确认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这两方面的监督如何有机地结合与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造成审判实践中产生脱节的现象。④如果错案得以确定以后,如何追究办理错案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⑤审理再审案件,既是监督
6、也是责任,因此如何防止、监督参加再审的合议庭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法律也未明确。⑥6审判监督其次数如何,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因当事人的败诉多次向法院提出申诉,各级法院因此多次审理,既浪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力和财力,又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当前,在司法腐败日盛,要求错案追究制的呼声日渐高涨之际,针对目前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性,如何加强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显得更加必要与紧迫。笔者认为改革与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具体的改革与完善意见、建议如下: 一、实行业务监督与纪检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上
7、面已提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判监督应该包括业务监督和法纪监督两方面的内容。其中:业务监督范围主要是指本院院长提出监督的案件、上级法院交办的指令再审案件或提再审案件、人大监督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这些案件均由本院审判监督庭对其原判是否正确进行复查。但当前,审判监督程序却没有象审理民事、经济案件那样有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规定的具体办案规则及办案程序。为了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必须对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登记、调卷复查、决定是否立案,以及如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并交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等问题做出
8、具体的规定,使审判监督工作有章可循,也防止审判监督部门滥用职权,给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法纪监督即纪检监察监督的范围主要是按照最高法院明文规定的“八不准”及中央政法委的“三条禁令”6以及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实行监察与监督。但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都是分离的,这种情况不仅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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