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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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苏价事[1998]472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工作,规范估价行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经全省价格事务工作会议讨论,并吸收省外经验,形成《<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省物价局联系。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三章  评估程序与办

2、法第四章  收费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公安厅、交通厅等十个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的通知》(苏价信字(1993)154号)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的通知》(苏价事[1997]291号)为规范车损评估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省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工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事故车辆损失,是指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农用车等机动车和自行车、三

3、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损失。  交通事故涉及的车载物、道路设施以及牲畜损失评估,按上述十个部门联合颁发的《江苏省赃物罚没物过期无主物纠纷财物价值估定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是价值评估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接受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进行估价。  第四条 各级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可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依据,亦可作为当事人(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江苏省价格事务所协会接受委托对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工作实行行业

4、管理,其职责: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交通事故车损估价工作,制定行业规范,解决有关事宜。二、修订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建设省域车辆零配件价格信息网络,组织车辆及零部件的咨询报价工作。  根据城市规模分别收取2%-5%的网络建设准备金。  四、行使全省车损评估鉴定的复核裁定职能。  五、接受委托对交通事故车损评估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并实行资格证书管理。  六、对车损评估机构实行资质年检。  第六条 各地价格事务所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损价值评估工作的职责:  一、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事故车辆进行估价

5、定损,并出具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  二、按规定标准收取估价鉴定费。  三、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比例足额上交准备金。 第三章  评估程序与办法   第七条 价格事务所接受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评估定损。  第八条 车损评估操作规程如下:  (一)受理。价格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前往勘察现场进行评估。  (二)勘察。对车损的现场勘察包括:询问车辆自然状况;检查车辆受损部位和程度,其中隐损部件必须由评估人员在场拆卸验证;对车辆损坏零部件部位、面积及程度逐项登记

6、,重要部位进行拍照以备查。  (三)定损。价格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委托约定基准日和完成期限的要求,对受损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和认证。  (四)评估结果。车损评估机构在估价后应向委托人提交车损评估结论。结论书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评估鉴定清单》。  第九条 委托人对车损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车损评估鉴定书后三日内书面申请重新复核或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重新评估,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应在接受委托后五日内作出重新评估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价格事务所进行车损评估应当按照国家的

7、价格政策作出,应依据行业或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车辆配件价格、报废回收价格以及车辆修理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车损评估本着以修为主、既保证其安全使用寿命、又体现经济节约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评估方法估算。  (一)整车价格的评估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估算,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诸因素确定成新率。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估价。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

8、为基价,按照成新率下浮20%-30%进行估算。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按照毁损时的车辆价格,扣除报废回收价格推算,实行价格认证。  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整车价格评估应包括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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