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5027844
大小:72.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08-01
《桐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场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桐庐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合同法》及《杭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桐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桐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勘察设计市场其它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桐庐县建设局委托桐庐县建筑业管理处对桐庐县行政区
2、划内的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四条 在桐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在桐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增项、升级等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令第9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县建筑业管理处受理,并按国务院建设
3、行政主管部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上报。 第六条 12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地不在桐庐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进桐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实行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桐开展勘察设计市场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省承接业务的备案登记手续后,再进行进桐单项备案登记制度。 第七条 进桐企业在签订项目合同后15天之内到县建筑业管理处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15天之内办理单项注销手续(在桐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办理单项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
4、序装订成册: (一)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近二年无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的证明;(三)单项工程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五)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六)本企业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相应人员的三证(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并在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资格证书上盖注册人员的注册章)(验原件); (七)其他规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进桐企业办理单项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
5、收报告; (二)甲方对备案单项工程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12境外企业进桐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根据建市[2004]78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需持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到县建筑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二)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的证明材料。 合作设计企业是进桐企业的,还需按本规定第六条办
6、理。 第九条 进桐企业要求在桐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县建筑业管理处递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并经现场踏勘后办理《分支机构在桐管理手册》。需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无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的出省(市)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应承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分支机构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验原件); 12(五)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和资格(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注册结构师担任)证明; (六)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章)及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企业公章、出图章、合同专用章等的样签; (八)其它规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和土试委托合同); 持有《分支机构在桐管理手册》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核并不再进行单项备案登记。 第十条 桐庐县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由本地区经浙江省建设厅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承担。在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外地图审机构审查的,需在开展业务前到县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单项备案手续。第三章
8、 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业主在发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必须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交易范围按《桐庐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第十三条 业主发包时,应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