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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财政局文件莆田市知识产权局莆财教〔2017〕282号关于印发《莆田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经贸招商局、商务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近几年专利资助实际情况,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制订莆田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12月日-1-莆田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
2、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8〕95号)、《莆田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莆财预〔2017〕159号)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管理、择优扶重、绩效导向、奖补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8年到2020年。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
3、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不参与专项资金审核和分配。(二)市知识产权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按照预算管理和本办法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评审及资金分配发放,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专利申请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二)其他专利资助项目。-2-第七条专利申请资助对象第一专利权人(第一专利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第八条专利申请资助种类和额度(一)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按闽知规
4、〔2015〕28号规定办理,即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该资金由省级资金资助30%,市级资金资助70%。(二)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非电子申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500元;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750元。(三)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四)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同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累计达15件以上,每件资助300元,同一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得超过6万元。第九条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材料(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提供《福建省专利资助申
5、请表》,填写规范,签章齐全。(申请表可从莆田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ptipo.gov.cn下载)。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3-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莆田市专利资助申请表》(可从莆田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ptipo.gov.cn下载),填写规范,签
6、章齐全。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下达程序如下:(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设立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知识产权局窗口负责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受理与审批。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该单位的银行账户发放资助资金;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资助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资
7、助资金。(二)其他专利资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专利权人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后,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项目资金。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年度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4-年度发放。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予以通报。第十三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取消申请人五年内申请资助资格。在认定
8、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前申请人已获得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不返还所获资助费用者取消其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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