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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传闻证据规则在中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11年5月(总第276期)法制与经济FAZHJYUJINGJlNO.5,2011(Cumulatively,NO.276)试论传闻证据规则在中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岳海燕朱冠群(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密云101500)【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该规则已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得到适用,但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该规则.学界对该规则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看法不一.本文先通过一个案例引出中国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接着对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简要说明,然后讨论中国建立传闻证据
2、规则的障碍及克服对策.[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必要性;可行性一,必要性分析: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据《南方周末》报道,2002年8月8日,山东省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巩金明的女儿巩秀春遭黄法俭的奸杀.2002年8月18日,距夏津县2O多公里的山东省临清市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将在逃的黄法俭抓获,移交夏津县公安局.移交黄法俭时,车站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查获经过",其中写道:"经盘问,该男子供述自己叫黄法俭,男,l9岁,1983年6月2日出生,在山东夏津县郑保屯镇郑保屯村强奸杀人后逃跑来到临清.经与夏津县城西公安分局联系,证实该案件属实."依据这
3、份"查获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黄法俭有自首情节,但是巩金明不服.2003年11月26日,夏津县委政法委出面后,临清铁路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而该说明却换了一种说法,"审查过程中,为了解其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我所电话与夏津县公安局城西分局联系,城西分局民警告知:该人系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请扣留.得知这一情况后,民警徐智,张明经过一个多小时审讯,黄法俭供述了在夏津县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①笔者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黄法俭是否存在自首情节.能否认定被告人黄法俭存在自首情节的关键证据是临清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和"情况
4、说明",而这两份证据材料本身表述不清,所描述的内容也过于简单,从中很难看出车站派出所抓获被告人的详细经过和具体情节.此外,这两份证据材料存在矛盾之处,"查获经过"表明黄法俭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而"情况说明"表明黄法俭是在被抓获后,车站派出所已经获知其犯罪事实之后才交代的.然而,公安机关却一再坚持被告人黄法俭不存在自首情节.笔者认为,查明本案事实真相的办法是法庭传唤办案民警徐智,张明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通过交叉询问,控辩双方以及法庭能够详细地了解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具体经过.只有这
5、样,法庭对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才能令人信服.但现实中为什么会在法庭上使用书面材料而没有警察出庭作证呢?这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在本案中,关于被告人是否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这一情况的原始陈述人是负责审讯工作的民警徐智和张明,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和"情况说明"都属于表达该情况的当庭陈述,因此"查获经过"和"情况说明"均属于传闻证据.如果是在实施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这些证明材料都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要想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民警就必须出庭.由此可见,传闻证据规则的缺失是导致民警等相关人员不出庭,书面证据材料
6、大量泛滥的重要原因.由于涉案相关人员不出庭,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只能各自宣读己方的证据材料,当控辩对同一人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分歧的时候,双方无法进行质证,辩论以核实真伪,法官也只能依靠控辩双方移送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庭后书面审.要想改变这一现状,中国有必要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二,传闻证据规则概述(一)传闻证据的概念英美证据法学界对传闻证据的定义历来颇有争议.英国证据法学者克罗斯将传闻证据仅限于口头陈述,因而认为,传闻证据是指一项事实陈述,不是一个人在诉讼程序中使用口头证据作出的,并把它作为其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美国证据法学者麦考密克眼中的传闻
7、证据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材料,认为传闻证据是指在法庭之外作出的,在法庭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陈述,或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用于证明该陈述本身所声明的真实性.者比较赞同麦考密克的观点,认为该定义属于关于英美传闻证据的经典表达.(二)传闻证据规则的内涵传闻证据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由英文中thehearsayrule或者theruleagainsthearsayevidence而来,翻译成的中文名字也包括反传闻证据,传闻规则,传闻法则等,比较普遍的是传闻汪据规则,笔者通篇采用此说法.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所谓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具
8、有法定的例外情形,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的规则.0还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