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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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规划局2016年1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规定2第三章控制测量4第一节一般规定4第二节平面控制测量5第三节高程控制测量6第四章日照测量7第五章规划放线和复测9第一节一般规定9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12第三节市政工程规划放线14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复测15第六章规划竣工测绘17第一节一般规定17第二节竣工区域地形测量18第三节管线竣工测绘19第四节三维数字地图测绘20第五节规划核实测绘21第七章附则23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测绘管理,适应现代化城乡建设发展,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宁波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测绘,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规划测绘是指为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决策、审批、执法等提供准确可靠、现势性强的空间数据测绘工作。第三条测绘单位应按照本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规划测绘工作,从严管理规划测绘工作的各项程序,确保成果质量,为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规划测绘包括日照测量、规划放线和复测、规划竣工测绘。日照测量是为日照分析提供建筑物影响日照的关键尺

3、寸测量。规划放线和复测是指根据规划批准的条件,实地确定建设工程详细位置以及检查建设工程基础位置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要求所实施的测绘工作。规划竣工测绘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所实施的测绘工作,包括竣工区域地形测量、管线竣工测绘、三维数字地图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和规划核实测绘。规划测绘应当在充分确认和掌握各项法定资料的基础上实施,积极采用先进测绘方法和高新技术手段,按照现行规划测绘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测绘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23规划测绘采用的规划指标、术语的解释应执行市规划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一条规划测绘的实施对象为个人住宅和农村村民住宅

4、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规划测绘内容。第二条规划测绘成果采用“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单位负责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建设单位(个人)负责对其使用的测绘成果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规划竣工测绘成果应当有效纳入市基础测绘成果库。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各项测绘工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四条规划测绘应当执行下列标准、规定:CJJ/T8-2011城市测量规范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2979-2008近景摄影测

5、量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B33/1050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02/T1005-2010宁波市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规程DB3302/T1004-2010宁波市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数字产品测量技术规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浙建房[2007]51号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3宁波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甬规字[2014]147号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6、)适用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划测绘数据的精度和取位应满足规划业务使用要求。第二条规划测绘应当采用与市基础测绘成果一致的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充分利用本市基础地形图、基本控制点成果、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图幅采用矩形或带状任意分幅。规划测绘的依据、成果等资料为电子数据的,采用下列数据存储格式:(一)矢量数据——DWG或MDB格式;(二)栅格数据——JPG或TIF格式;(三)三维数字地图数据——MAX格式;(四)原始记录、文档、元数据等——DOC、XLS或纯文本格式。第三条测绘单位在实施规划测绘过程中,如出现难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划管理要求或因规划条件不明影响测绘工作正常实施的情

7、况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有下列情况应在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一)项目实地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规划实施或无法满足总平面图要求的;(二)项目面积、高度、间距等规划重要条件的计算、测量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三)有其它违反规划管理要求的。第四条测绘单位应及时整理、提交和归档项目成果资料。计算资料、校核记录、对测绘成果有重要影响的过程材料等(包括相应的电子数据文件),应作为成果资料进行归档。23第一条规划测绘各项成果资料的整理制作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说明充分、制作规范。所有规划测绘项目都应编写规划测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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