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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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总则1.1为指导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片区的开发建设,为江东片区的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1.2涪陵区江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2、技术规定》、《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涪陵区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等为依据。1.3规划原则1.3.1立足于现实:充分认识现状,利用现状,在规划中保留原有地貌,在适应土地开发与建设实际的同时,正确处理规划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超前性与操作性之间的关系。1.3.2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各公共设施建设如中小学等社区配套设施和城市的公共绿地、广场等的规划控制要充分予以重视并在实施中严格管理,为今后的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1.3.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规划贯彻生

3、态原则、文化原则与效益原则,力求去塑造一个具有优雅环境、文化内涵和鲜明个性的城市空间,注重开发建设的投资效益。1.4本规定适用于本片区,本片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本控制性详细规划。如与其他规划发生矛盾,原则上应以本规划为主。2.规划区功能与规模2.1功能定位:江东片区是以产业功能为主,集生产、生活、商贸、行政、科教等相关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片区,是涪陵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城四片”四大城市片区之一,是涪陵区跨乌江向东发展的重要城市片区。2.2片区规模:本次规划确定江东片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3.06平方公里(不含马脚溪三峡民俗文化风景区),规划总人口4.0万人,

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76.5平方米。3.土地使用控制3.1用地结构和功能布局:江东片区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于乌江沿岸,沿涪清路两侧呈带状南北向延伸。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三个功能分区:团结路以北为以金帝集团及纺织工业园区为核心的工业用地及其配套的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团结路以南到江东变电站一带为江东师范学院老校区、江东居住新区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用地;江东变电站以南为马脚溪三峡民俗文化风景区。各项建设用地分配以及所占比例、人均指标详见附表一:江东片区土地利用汇总表。3.2地块划分原则:不同性质用地分别划分地块,同性质用地以不同权属和开发单位分别划分地块。3.3当开发模式为整体

5、成片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各地块用地界限可以进行调整,但须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布局的前提下同时遵循同类型和相互兼容用地之间相互调整的原则。3.4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地块性质划分至小类。3.5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和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详见附表二:江东片区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3.6本规划制定的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9项,为“江东片区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必须包含的指标。指导性指标3项,视地块具体情况予以增减,必要时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规定性指标

6、包括: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容积率d绿地率e建筑密度f建筑限高g公共服务设施h禁止开口路段i配建车位;指导性指标包括:a居住人口b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c其他环境要求。3.7建筑间距的控制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3.8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性质分为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兼容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相关规定。江东片区各地块土地使用兼容性详见附表二:江东片区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则。在土地采用兼容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核

7、定。3.9对于在规划实施中对城市公共环境做出特殊贡献的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措施为:3.9.1(提供公共绿地的优惠)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3.9.2(公共开放空间)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

8、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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