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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8
《年物流計畫投標作業手冊(網路版) - 國民健康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公開委託辦理「100年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計畫」投標作業手冊(採購案號:9911011M)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月31目 錄序號標題頁數壹背景說明3貳計畫名稱與期程3叁計畫經費3肆需求說明5伍智慧財產權之歸屬7陸驗收管理7柒投標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7捌計畫書製作規定9玖規定受理投標方式10壹拾計畫評選12壹拾壹議價、決標、簽約14附件一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品目及適應症一覽表15附件二罕見疾病個案使用特殊營養食品參考表18附件三罕見疾病藥物物流中心儲備藥物一覽表19附件四行政
2、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計畫書空白格式21附件五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使用範圍及編列標準31附件六契約書(草案)39附件七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資通安全條款56附件八「100年度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計畫」專業代辦採購協議書64附件九「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管理原則7131100年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計畫需求及投標作業說明書壹、背景說明衛生署自89年施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來,迄今已公告74項罕見疾病藥物及40項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附件一)。為加強照顧罕見
3、疾病病患,協助病患取得罕見疾病適用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本局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3條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法依法未能給付之罕見疾病藥物與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並自94年起統籌設置「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並公開徵求,補助乙家醫療機構團隊,負責儲備、供應罕病患者需用之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需用罕藥;截至99年6月底止計儲備31項特殊營養食品(附件二),提供18家醫院、約324名罕病病人使用,另儲備10項緊急需用罕藥(附件三),提供醫院緊急診治罕病病人使用。有鑑於本物流中心之補助計畫期限即將於
4、本(99)年底屆滿,為避免上開品項之物流事務,有中斷供應之虞,進而影響罕病病人之病情,故有持續辦理本項業務之必要,爰公開委託辦理100年之計畫。貳、計畫名稱與期程一、計畫名稱:100年罕見疾病特殊營養食品暨緊急需用藥物物流中心計畫案。二、計畫執行期程: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惟決標日若在100年1月1日之後,則以決標日為履約期限起始日)。參、計畫經費一、預估經費:本案採總價決標,100年度全案採購預算金額為新台幣180萬元整(含代辦採購服務費用),其實際核定經費額度,由本局依專案內容訂定底價後進行議價,31惟應視年度相
5、關預算審查結果辦理,若經費遭刪除,本局得終止契約;若經費遭刪減,則以本局實際預算核定之金額為準,該金額由本局另行通知。一、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用藥購置費:於本局委託承做廠商統一辦理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用藥之統籌、採購、供應及儲備臨時需求等作業時,承做廠商按全國病人個案人數及其使用量、安全儲備量,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代本局辦理採購及簽約後,核實向本局申請經費支付;惟預算因故不能如期動支,得延後辦理支付。100年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用藥購置費採購預算金額為3,000萬元。二、99年已掌握之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用藥使用資料表
6、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三、付款方式:計畫經費於簽約後分3次撥付,本局將依契約分期,考核執行成效並逐期撥款,成效不彰或進度延後者,將依情節輕重及合約規定,予以扣款或終止合約。100年度付款方式為:(一)預付款:(1)契約預付款於契約生效後,經廠商申請,預付本計畫契約價金總額之30%。(2)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於撥付廠商第1期款時一併扣回。(二)第1期款:(1)廠商應於100年6月30日前,函文交付期中成果報告(需含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用藥之使用及購置明細資料)一式10份及相關電子檔光碟1份,經機關審查完成認可後,撥付本計畫之契約總價之7
7、0%,由廠商開立領據或發票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2)另廠商須於申請撥付契約第1期款之同時,檢附100年上半年度購置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用藥之經費領據、罕病特殊營養食品購置細清單、罕病特殊營養食品病人領用簽收單、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庫藏明細清單、罕病緊急用藥購置明細清單、罕病緊急用藥領用醫院簽收單、罕病緊急用藥庫藏明細清單,向本局辦理100年上半年度罕病特殊營養食品及緊急用藥購置經費核銷。(三)第2期款:31(1)廠商應於100年11月25日前,函文交付初步成果報告一式10份及相關電子檔光碟1份,送達機關以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依委員意見
8、修改成果報告內容,於100年12月31日前,函文交付完整成果報告一式3份及相關電子檔1份,送達機關辦理驗收合格後,撥付本計畫之契約總價30%。(2)另廠商須於100年12月31日前,就100年下半年度所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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