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国土发〔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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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涪国土发〔2011〕100号涪国土发〔2011〕100号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国土分局、管理所,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涪府发〔2010〕95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我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工作,现将《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九月

2、六日主题词:户籍制度宅基地退出工作规程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各工业园区    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1年9月6日印发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重庆市涪陵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试行)》(涪府办发〔2010〕215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涪府办发

3、〔2010〕216号)规定,制定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工作规程。  一、申请  (一)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向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该农村居民符合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政策相关规定;农村居民自愿向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转户,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为城镇居民,取得整户转户确认书;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填写《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附件2)。  (二)提交材料。转户居民需提交以下材料:①

4、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②农村房地产权证(原件);③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④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⑤公安部门出具的整户转户确认通知书;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③、④、⑤项材料时需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在乡镇、街道留存,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二、审查  (一)调查登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附件2)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机构汇同

5、基层国土所对申请人家庭人员情况和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实地清理丈量、逐项登记造册、计算各项补偿费用,填写《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调查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调查人必须两人以上,调查人和村、组干部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乡镇、街道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相关条件及资格和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调查及补偿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三)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合格后,将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

6、及建(构)筑物调查及补偿情况在申请人户口迁出地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7天,附公示图片)。  (四)签订协议。在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协议》(附件1),并附《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调查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  (五)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与申请人签订《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协议》(附件1)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请示

7、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附《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退出及补偿审批明细表》(附件4),请示文件和《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调查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直接送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三、审批  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呈报的请示文件和《涪陵区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调查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进行审查,送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实施  (一)组织补偿资金。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区农建集团按照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组织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8、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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