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241080
大小:37.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7-27
《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浅析日本主银行演变路径 在日本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主银行制度,主银行制是日本金融界和企业界的一种惯例。一般认为主银行有以下特征:主银行是客户企业的大股东,主银行一般不持有与自己没有业务或交易关系的企业的股份;向客户企业提供系列贷款。主银行既向企业提
2、供短期贷款,也提供长期贷款。虽然企业所需贷款并不一定全部都由主银行单独提供,但企业的大额贷款则是由主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组成的银团提供的,其中主银行的贷款份额最大,承担的贷款损失责任也更多。当企业不能如期归还贷款或者出现坏帐时,主银行要分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向客户企业派遣董事或经理。主银行向客户企业派遣人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正常情况下的人员派遣,以大股东的身份派遣董事或者经理到客户企业;二是在企业出现问题时,主银行派遣人员接管企业;管理客户企业的结算帐户。主银行几乎都是所属企业的结算银行,由主银行负
3、责企业的帐户管理、现金支付和结算。 日本的主银行制度与美国的银企制度截然不同。在美国,商业银行不能用非自有资金购买股票,企业也不能通过持股控制存款机构,这一传统被称之为银行与企业的“防火墙”制度。从历史上来看,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日本财阀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被拆散,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关系也被割断,而且日本还制定了严格的《禁止垄断法》,防止财阀企业再次聚集。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存在着形成美国“防火墙”制度的历史机遇,但结果却与盟军司令部的初衷大相径庭。 一、主银行制度形成的历史根源 日本金融体制和主银行制度
4、形成的历史根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1927年银行危机后所建立的银行体制,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在战后经济民主化过程中,金融业的改革目标有两个:一是形成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二是形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隔离的制度。由于在解散控股企业时没有解散财阀银行,结果战前日本银行体制延续下来,再加上日本政府的保护政策,银行业没有形成类似美国的充分竞争的格局。另一方面,由于保留了财阀银行,为日本企业以产权方式重新结合以及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1.战前银行制度的形成 明治维新后,日本银行业不断发展。早期日本对银行业实行自由放
5、任的政策,银行数量多、规模小。1923年,由于关东大地震后发行的“震灾票据”得不到妥善处理,1927年日本发生了大规模的存款挤兑和银行破产事件,1年之内共有45家银行破产。这一事件在日本金融史上称为“昭和银行危机”。 “昭和银行危机”的根本性原因是政府对银行业的自由放任政策。为此,1928年日本政府公布了《银行法》,该法要求:普通银行的最低资本金需要达到100万日元,资本金不足的银行只能通过与其他银行的合并方式增加资本金,自我增资不予承认。大藏省提出了“一县一行”的银行合并目标,由于有些银行不愿失去独立的经
6、营权力,当时的银行合并并不顺利,直到进入战时金融管制后才真正实现了“一县一行”的目标,这些银行就是二战后的地方银行。另一方面,国民储蓄不断向属于财阀系统的大银行集中,这些大银行就是战后的城市银行,作为战后日本银行体系主体的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 2.金融管制时期的主银行制度雏形 1931年“9·18”事变后,日本加快了对外侵略扩张的步伐,日本金融业进入战时金融管制时期。金融管制的核心是控制资金分配,以保证军需企业优先获得资金。1944年日本开始实行“军需企业指定金融机关制度”,将各军
7、需企业与银行“配对”,银行不仅保证“配对”企业的资金供应,还积极参与“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监督。这就是战后形成的主银行体制的雏形。战后解散财阀后,以城市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企业保留了战时金融管制时期建立的企业与银行的“配对”关系,并在此墓础上逐步发展成战后以持股关系为纽带的主银行制度。 3.经济民主化时期对日本金融体制的改革 战后,为了稳定货币和支持经济重建,盟军司令部在日本经济民主化时期,对金融体制的改革措施较少,基本没有改变战前已经形成的银行体系。首先,在解散财阀过程中,旧财阀集团的城市银行没有一家被
8、列为控股企业,也没有一家成为被集中取缔的对象。这样,旧财阀的金融企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其次,为了限制财阀企业的重新聚集,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中规定:金融机构持有企业股票的比率不得超过发行总数的5%.但1949年第一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只禁止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持有股份。1953年第二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时,不仅进一步降低了对银行和事业法人持股的限制,而且把持股限制由5%提高到10%;第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