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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ROHS与欧盟 ROHS 指令之比较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ROHS指令之比较作者:isoyes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048更新时间:2007-1-1420:52:48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ROHS指令之比较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七部委以联合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旨在从源头抓起,从生产、设计环节减少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减
2、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由于《管理办法》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铅、汞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与欧盟2003年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以下简称ROHS指令)在规定上有一定的类似之处,故业界将《管理办法》称为“中国的ROHS”。但《管理办法》与欧盟的ROHS指令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别,为了使业界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本文将对《管理办法》和欧盟的ROHS指令加以比较。《管理办法》与ROHS的相同之处《管理办法》与ROHS都属于法律规范性文
3、件,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管理办法》属于一部部门规章,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管理办法》生效以后对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均要受到《管理办法》的约束。ROHS指令同样是欧盟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并且,ROHS指令属于单一市场法令,所有的成员国都必须按照ROHS规定的要求转换为本国相应的法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产品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以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管理办法》和ROHS指令制定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电子产品在废弃以后对
4、环境造成的污染。《管理办法》与ROHS指令在电子信息产品(或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是相同的。《管理办法》和ROHS指令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目前都是指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聚溴联苯(PBB)、聚溴二苯醚(PBDE)六种有害物质。《管理办法》和ROHS指令的实施,都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问题。《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中国境内市场上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除本国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外,还包括从境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同样,欧盟ROHS指令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电子电气产品,同样包括进入欧盟市场的进口
5、产品。因此,二者均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的影响。《管理办法》和ROHS的不同之处《管理办法》尽管与ROHS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仍然存在着很大差别。二者的可操作性不同。《管理办法》作为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就在全国范围内生效。ROHS指令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指令本身并不能直接实施,指令必须经过各成员国转换为本国相关法律以后,才可以在各成员国实施。因此,ROHS指令本身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只有转换为各成员国的法律以后,才有可操作性。二者适用的产品范围不同。《管理办法》适用的产品范围是在中国境内
6、市场投放的“电子信息产品”,主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等产品及其配件。ROHS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即设计使用电压为交流电不超过1000V和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赖电流或者电磁场的设备和实现这些电流与磁场的产生、传递和测量的设备,主要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7、自动售货机等。二者在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时间不同。《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所有投放中国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产品上或产品的说明说中标注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志等信息。但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什么时间开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取决于以后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制定的实施期限;欧盟的RoHS指令是2003年2月13日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
8、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欧盟的RoHS指令实施时间要比中国的《管理办法》早。二者限制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模式不同。《管理办法》对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在限制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采取“两步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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