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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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6〕7号)、《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深建规〔2016〕

2、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老旧住宅区,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城中村、旧屋村,也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城中村、旧屋村按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工作机制】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指挥部(下称“区指挥部”)作为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12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街道相应设立分指挥部,按照属地原则,就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称“项目”)开展前期组织、协调及维

3、稳工作。区指挥部实行例会制度,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参会单位根据会议审议内容确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研究解决棚户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负责审议或审定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包括:(一)审议《宝安区棚户区改造重点区域三年规划》(下称《棚改三年规划》);(二)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三)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四)审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五)审议房屋征收的问题;(六)审定项目终止问题;(七)审定其他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第二条【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的具体统

4、筹、协调及监督。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二)组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预选库;(三)编制《棚改三年规划》、组织编制项目概念规划;12(四)受理前期工作开展、棚户区改造计划纳入、项目终止的申请;(四)确认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五)审查拆迁补偿方案;(六)办理搬迁公告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七)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一条【区城市更新部门】区城市更新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项目概念规划;(二)审查、公示项目专项规划,并报指挥部审议;(三)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

5、出让合同;(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规划管理工作。第二条【区规划国土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依职能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住房权属等情况的摸底调查;(二)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依职能核查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相关信息;(三)将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12第一条【区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将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范围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二)对区指挥部决定启动征收程序的项目,依程序实施房屋征收。第二条【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区有关

6、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经费。第三条【街道办】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机构、工作机制;(二)指导业委会、社区工作站开展前期工作;(三)受理业主提出启动项目的前期工作的申请,对辖区内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四)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包括征集改造意愿、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五)申请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六)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实施主体制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编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与实施主体和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七)牵头处理信访维稳事项;(八)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实施主体】实

7、施主体具体工作职责和义务为:12(一)根据区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编制项目专项规划,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查;(二)进行权属核查,确定被搬迁人;(三)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四)发布搬迁公告,组织开展被搬迁人的搬离和清空,并进行房屋拆除和权属注销;(五)开展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办理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开展施工建设、管理以及规划、建设、消防的验收等工作;(六)项目建成后,组织回迁房的安置工作,并移交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及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第一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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