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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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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
2、,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督要
3、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第六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作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第三章 资金用途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
5、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
6、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第十三条
7、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
8、,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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