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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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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
2、、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房产出租审批 七
3、、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出租房产应当委
4、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十一、市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可在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委托,其评估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十二、公开招租的方式
5、以拍租为主,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市产权交易市场内的承拍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十三、承拍机构在公开拍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杭州日报、杭州财税网、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等媒体进行公告。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十四、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底价在房产租赁建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十五、房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的范本要求,由单位与承租人之间
6、签订,并报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十六、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七、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应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区范围以外的,可暂不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但仍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
7、 (二)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及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高于评估建议价。 (三)出租给市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低于评估建议价。 (四)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建议价。 十八、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建议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
8、一般不得低于原租赁建议价的80%。 十九、房产招租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有关招租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二十、各类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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